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拍卖法 > 拍卖规则 > 拍卖业务规则

拍卖业务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16:42:4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相关法律、法律、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相关法律、法律、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对规定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行有解释之权利。

第二章:关于买受人的规定

买受人(竞买人)
第四条: 买受人指参与拍卖标的竞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经本行依法认可的最高出价竞买人为买受人。
第五条:除非在拍卖日前,本行以书面认可该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六条: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开始之前凭身份证明到我行指定地点登记、报名,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对拍卖物品的说明
第七条:本行在拍卖日前以任何形式对任何物品的介绍,只供参考,不表明本行的任何担保。
第八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镜的拍卖物品本行不予受理。
第九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投之拍卖物品进行审鉴,并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物品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费
第十条:买受人须付给本行成交价5--15%的代理费(又称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并承认本行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在本行规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买价款之后,才能获得拍卖物品,如确有困难,买受人应当场缴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逾期付款视为违约,定金及代理费概不退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买受人付清全款,方可获得拍卖物品之所有权,但在拍卖进行中不得拿走拍卖物品。
第十三条:买受人须在拍卖物品出售七日内(或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物品在本行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本行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受人自行包装时,一切费用和损失责任自负,此外,由于本行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拍卖物品出售后的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付清价款之日起七日届满后,即对自己购买的拍卖物品负全责,如该拍卖物品仍由本行或买受人之代理人保管,在保管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物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物品,本行无需通知买受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销本行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拍卖物品或任何一件其它拍卖物品的交易,暂扣本行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其它任何拍卖物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以公众传媒的形式公开点名遗责违约者的违约行为:
(四)、将拍卖物品再行拍卖出售,再拍卖中成交金额不足原成交金额的,由原买受人(违约人)补足其差额部分,如再出售时所得扣除购买价款及相关各项合理费用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受人。
(五)、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其利率计算。
担保
第十七条: 本行任何人或本行之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物品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均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行对拍卖物品的任何担保。
第十八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行可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但仅以买受人支付的该物品全额价款为限,并不扩及由此而发生的其它费用:
(一)、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应经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该拍卖物品确系本行出售。
第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买受人即丧失与本行交涉之权利:
(一)、拍卖物品在拍卖时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界定:
(二)、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三)、拍卖前本行已明确告之标的情况。
委托竞投
第二十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投,但对代为竞投中所出现的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的情况,本行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委托本行竞投者,应在拍卖前三日与本行签订委托竞投协议,且将欲竞投之拍卖物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日内缴纳至本行,并在竞投成功之日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二十二条:如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格竞投成功,则以最先与本行签订委托竞投协议者为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如本行在竞买人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投,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竞投人如数返还其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三章,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行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该物品是否适合本行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方式:
(二)、以任何合法形式委托人的要求范围内对任何拍卖物品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内撤回拍卖物品以便修定底价。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本行拍卖物品时,必须提供本行认为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行签署《委托拍卖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行交易时,必须有我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必须向本行及竞买人保证自己拥有委托出售的拍卖物品之所有权和处分权。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行拍卖之日起引起的有关拍卖物品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本行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底价
第二十八条:所有拍卖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均没有底价,底价由委托人与本行共同协商后书面确定。底价一经确定,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行同意。本行保证不以低于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
代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委托人与本行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的代理费(又称佣金)为实际成交价的5%;未成交的拍卖物品,委托人应付给本行为拍卖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必须承认本行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和各项费用。
保险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另有批示外,所有拍卖物品均自动受托于本行进行投保,保险额由本行全权估计额外负担为准,保险有效期直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应支付相当最高竞投价1%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如委托人书面告之本行无需投保该拍卖物品,则风险和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负。
第三十四条:因任何客观原因造成拍卖物品的损坏的,本行概不负责。
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向本行如数付清价款后,本行在三十日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代理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须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如三十天届满,本行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款项,付款期限将顺延至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负。
撤回拍卖物品的收费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物品,委托人撤回拍卖物品时,该拍卖物品已列入图录并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物品保险金额(由我公司决定)30%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该拍卖物品保险金额20%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对款出现出售之拍卖物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拍卖物品未能售出,委托人须在收到本行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该拍卖物品,费用自理。在领取期限届满后仍未领取,本行有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适的条件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物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种款项以及其它一切合理费用,然后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条:超过两个月委托人未能领取其拍卖物品中,此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行协助退还其拍卖物品,退还之费用由委托人负责。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本行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行作为买受人和委托人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卖双方相互间的任何违约行为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行有权决定竞价幅度、撤销或分拆拍卖物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物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物品再次拍卖。
第四十三条:本行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物品进行展示或发表文告,但本行及其员工或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行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四十五条:本行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四十六条:本行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行的交易规则维护卖卖双方和本行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定议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行”——指四川南充民生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行对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收费;
(三)、“成交价”——指拍卖师以公开表示买定方式将拍卖物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四)、“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代理费及买受人因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五)、“估价”——指拍卖物品图录、说明文告后标明的拍品估计售价,故有可能调整,只做参考用。
(六)、“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行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物品最低售价。
(七)、本规则中所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注:本行业务规则如因故有所变动,恕不事先通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