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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构经济"新"法 公安部门仍会监督拍卖企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1:47:32 人浏览

导读:

专家解构经济新法公安部门仍会监督拍卖企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中华人民

专家解构经济新法 公安部门仍会监督拍卖企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公共利益不是土地征用借口

〔专家评点〕上周六,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表决通过,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法学专家。专家普遍认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充满新意,亮点颇多。

一位专家说,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加强执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土地管理法》也渐渐暴露出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如:土地征用制度中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下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补偿的需求;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大势所趋。诸多法律专家纷纷认为,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实际上是将这些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被证明是成功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体现的是法治的精神,对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进一步转变、达到最优化管理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要不断适应国家政治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社会的进步,要与时俱进。一位专家说,此次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很好地体现了这个特点,如:在涉及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等内容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新旧对比〕

新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旧“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新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

溢价发行回归市场行为

〔专家评点〕证券界著名学者王连洲认为:“溢价发行需要证监会批准本来就是原有法律中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这次修改删除了这一条。股票发行的价格应该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确定,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政府没必要干预。”

〔新旧对比〕

新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旧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正案

证券“新”法与国际接轨

〔专家评点〕证券界著名学者王连洲认为,《证券法》中对第二十八条的修改与《公司法》的修改是相应的。而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由原来证监会核准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核准,是与国际接轨。“这次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把一些政府不该管的放归市场。”

“但是,与一些更重要的需要修改的内容相比,这次的修改无关痛痒。”王连洲对此深表遗憾。“应该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很多。比如:《公司法》规定取消公司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等等。这些现有规定限制了企业的投资和发展。《证券法》中需要增设对期权机制、做空机制的和场外交易的规定等。比如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为1000多家上市公司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融资需要。如果不及时推出场外柜台交易和区域性交易,将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王连洲认为,立法和监管机构在修改法律时还应更关注市场的发展,切不可闭门造车,与市场脱节。

〔新旧对比〕

新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旧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新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旧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正案

尽快给商业本票合法地位

〔专家评点〕中国人民银行原参事秦池江认为:“这项修改的意义不大。”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资格不是票据制度和业务运行的核心问题。“这次修改只是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减少央行的审批事项。”另外,“由于银行资金都比较充裕,即使在头寸短缺时也有拆借、向央行再贷款等很多途径弥补不足,所以在实际运行中本票业务基本没有开展。”

秦池江曾连续五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票据法》的修改建议。他对这次的修改表示失望,原因是此次并没有涉及关键性的对立法基础的修改。

“目前我国《票据法》是以真实票据为基础,票据往来要有真实的交易作为依托,而国外都是以融资票据为基础,后者就大大拓宽了票据的使用范围。”

他举例说:“我国《票据法》禁止商业本票,这就限制了票据的发展,建议尽快给商业本票以合法的地位。”他表示,如果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企业三角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都可以解决。“票据工具短缺,就造成了融资渠道受限。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尽管社会游资很多,却不能通过票据业务加以引导和利用。另外,企业间借贷没有票据作为凭证,仅凭借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法律保障。20世纪90年代时我国有企业三角债1700多亿,现在已经增加到10000多亿元。”

秦池江认为,央行在对《票据法》的修改上不够重视也过于保守,不敢引进商业汇票,总是担心出问题,但并不是不办业务就不出问题了。

〔新旧对比〕

新删去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正案

公安部门仍会监督拍卖企业

〔专家评点〕著名拍卖企业嘉德公司副总经理寇勤认为,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这是公安部门管理体制的内部调整,变化不大,不会对拍卖行业产生太大的影响。他亦表示,此举并不意味着公安部门取消了对拍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旧对比〕

新法取消了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有了法律效力

〔专家评点〕电子政务标准组专家王东临说,符合条件的电子文件有了与传统纸张文件同等的效力,这对中国IT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个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草案中有关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最后通过的法律中相关条款被修改为“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这样就扩大了电子签名在公用事业中的应用范围。《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也不适用于该法。

电子商务公司易趣网公关部高级经理刘薇表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不仅是针对电子商务具有意义,对更广泛的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只要你使用了可靠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都具有法律效力,它更大的影响力在这里。(甄世宇 贺文华 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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