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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能否规定保留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1:22:05 人浏览

导读: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定保留价。

  显而易见,保留价是应委托人的要求确定的。一般而言,有些委托人喜欢将委托拍卖的物品定个最高的保留价,以显示该物品的价值或显示委托人的身份并获得较高收益。但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是限制了拍卖师的自由活动,而且也增加了拍卖失败的可能。在现实拍卖中,大部分的委托人不愿确定保留价,他们希望委托拍卖物品尽早拍卖成交,使他们获得资金,这些不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委托人,往往是急需用钱或使用拍卖所得资金投向社会其他部门的人。这种不确定保留价的做法对拍卖师主持拍卖是有利的,而且往往比较容易成交。由于允许出卖人和拍卖人协商确定保留价,为了维护竞买人的利益,法律同时对是否规定保留价的处理提出了要求,即:

  第一,拍卖未规定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这是拍卖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世界著名拍卖行战后一些著名的大拍卖情况来看,他们都很重视对拍卖品是否有保留价公开向大家说清楚。比如,1987年11月,梵高的名画《红尾花》在纽约索思比以5390万美元拍卖,成为当时全球单件艺术品的最高拍卖纪录;1990年5月,法国印象派画家雷诺阿的《红磨坊街的舞会》也在该行脱手,新纪录价为7810万美元;1987年5月,香港索思比拍卖行14世纪末一件中国明代花瓶,创中国瓷器最高价1122万港元。1989年11月,伦敦索思比将奥地利作家弗朗兹·卡夫卡的遗著小说——《审判》手稿卖给德国政府,以成交额110万英镑刷新了现代文学的最高拍卖纪录。所有这些拍卖,索思比拍卖行的拍卖师们在拍卖会上都很重视拍卖物品是否有保留价这一问题,当场就这一问题向竞买者宣布。如果没有保留价的,就以最高价出卖;如果有保留价而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们就宣布拍卖物品不予成交。

  第二,规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处理办法。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物品规定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由于法律规定没有保留价的拍卖人须事先说明,那么没有说明的的,则应为事先确定有保留价,同时因保留价的具体价目是保密的,在拍卖场上只有拍卖人知道,因此竞买人的最高价如果达到或者超过保留价的,拍卖物品就应卖给拍定人;如果拍卖物品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拍卖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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