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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3 04:16:1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咸阳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咸阳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负现县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涉及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除外。

  第四条 凡司法裁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交由国土资源组织实施招标、拍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出让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人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点等有关土地利用条件规定。

  第八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项目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均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价格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等条件拟定,报国土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的标底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竞报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合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发出招标邀请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得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它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竞投者的,本次招标取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公告可以改变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公告投标截止7日前作出决定,并在原发布招标公告范围内发布相应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公告截止日七日前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七条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优越,经出席开标的全体委员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投标意向人必须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后,对投标人提出的疑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明确地答复。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对投标地块瑕疵已了解,对投标规则无异议。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必须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按本规定十六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招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方法及标底。

  第二十四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规定条件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规定条件的;

  (四)标书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指定帐号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必须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必须于定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履约的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充土地价款。

  第二十九条 《中标确认书》签定后,中标人因被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推动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宣布《中标确认书》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标底泄露的,投标人串标的,招标人有权比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地价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需求的。

  第三十二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必须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递交况买申请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拍卖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应当在公告竞买申请截止七日前作出,并在原发布拍卖公告的范围内发布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竞买申请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截止日后不可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负责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自然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必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工。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 必须对竞买意向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对拍卖的土地现状勘查后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标时提出,拍卖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对疑义作出明确答复,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拍卖地块瑕疵了解,对拍卖规则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 申请文件与竞买申请截止之日后收到的

  (二)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 申请文件自己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 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行约保证金交到指定账号的

  第三十七条 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需对竞买人进行解释。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人发给编号的竞卖标志牌。经买标志牌标志具有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已经举派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竞买认出是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 主持人简介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则要求等事项。

  (三) 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 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 竞买人应价

  (六)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在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 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的人或宣布最后应价未达拍卖底价,拍卖流拍;

  (八) 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即签署《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

  (九) 竞买人少于三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取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发式。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条件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出让身份采用挂牌竞价方式供地。挂牌竞价为招标、拍卖的补充形式。本方法中招标、拍卖的各项基本规定,均适用挂牌竞价活动。竞价方式为公开的和不公开的两种。

  第四十一条 挂牌竞价的出让人与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同;挂牌竞买人与拍卖竞买人权力权利、义务资格要求相同。

  第四十二条  挂牌经营方案竞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后,按下列程序事实:

  (一) 出让人根据挂牌地块的情况编制下列文件: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方式、报价单格式、《竞价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等。

  (二) 出让人在挂牌二十日前,发布挂牌竞价公告。巩固挂牌竞价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规划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和履约保证金金额、交款方式、挂牌的时间、地点等。

  (三)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地点对竞价的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加幅度等公示,并接受咨询。

  (四) 公开竞价按下列顺序进行:

  1. 竞买人填写报价单应价;

  2. 出让人确认应价后,更新鲜事新的挂牌价格。

  3. 继续接受更新的报价,10个工作日内务新的报价,且最新报价不低于底价,则该报价竞买认为竞得人,最新报价位成交价。

  (五) 不公开竞价按下列顺序进行:

  1. 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单,密封投入竞价箱。竞买人在竞价截止日前,可更改竞买报价重投。竞买人最后一次报价为有效报价,且不得撤销最后报价。

  2. 出让人按公告在规定时间、地点,打开竞价箱,公开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单,宣布竞得人和成交价。

  (六) 出让人与竞的人当场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按照《竞价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

  (七) 竞的人按规定期限交付全部出让金或年度租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三条 未竞的人履约保证金在3个工作任内返还,竞得人履约保证金可抵充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拍卖(竞价)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拍卖(出让)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 拍卖(竞价)标的;

  (三) 拍卖(竞价)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 签订《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时间、地点;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 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拍卖(出让)人对拍卖(竞价)地块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在拍卖(竞价)前予以说明,竞买人最高竞价未达到底价的,该赢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或竞价。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竞的人拒绝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得,应赔偿足这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活动的费用,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竞标认未按、《租赁经营合同》 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履约保证进步与退还,只退还补交的土地价款。

  中标人或竞的人已按《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与履约保证金数额相等的违约赔偿金,退回交付的土地价款。

  第四十八条 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查实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五和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有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彬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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