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人画作引起拍卖纠纷
导读:
美籍华人陈先生花了13万买了幅吴作人的画作《玄鹄》,却发现与拍卖公司介绍的不一致,于是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2005年1月,北京东正拍卖有限公司在港澳中心举办了首届艺术品拍卖会,美籍华人陈先生在展会上,对第162幅吴作人的画作《玄鹄》很感兴趣,主办方东正拍卖公司也向陈先生介绍了该幅作品的情况。该公司介绍中称,该幅画作曾发表于1985年第3期富春江画报的封二上,并提供了该期画报。陈先生知晓吴作人生卒时间为1908年——1997年,富春江画报又是浙江省的一份知名美术刊物,既然发表在1985年,陈先生据此认为,此画作是吴作人画家生前的作品。于是在拍卖会上,陈先生以13万元人民币拍得了该幅作品,并向东正拍卖公司支付了11700元拍卖佣金。 但事后,陈先生委托友人前往国家图书馆查找富春江画报的1985年第3期刊物,却发现该刊物的封二上发表的并非此作品。陈先生拿着东正公司提供的所谓富春江1985年第3期画报向国家图书馆等单位核实,结果是该画报为伪造品,陈先生认为东正公司伪造杂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自己购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拍卖法的有关规定,遂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东正公司赔偿画作价款13万元人民币,并退还佣金。 日前,东城法院对此案组织了庭前交换证据。原告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东正拍卖公司的富春江1985年第3期画报和自己到图书馆查到的真正的该期画报。 被告东正拍卖公司则称该画作和画报是由委托人提供的,拍卖公司作为特种行业,有替委托人保密的义务,公司组织此次拍卖严格遵守拍卖法规的规定,对作品进行了展示,原告也曾多次到现场,对拍卖作品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和鉴别,现陈先生对作品本身未提异议,仅对出版物提出异议,被告作为拍卖公司已经认真履行了拍卖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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