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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12:52:23 人浏览

导读:

近几年来,民事纠纷审判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审判义务而导致执行不力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高法针对这一现象,完善了失信执行人法律规定。其中也规定了失信执行人期限。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

  近几年来,民事纠纷审判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审判义务而导致执行不力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高法针对这一现象,完善了失信执行人法律规定。其中也规定了失信执行人期限。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有以下情形的,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以下情形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失信执行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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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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