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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_行政法论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0:23:0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是人民法院

  摘 要

  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履行的行为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可对之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活动进行制约的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义务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所谓行政义务,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义务主体来划分,行政义务可分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也就是说,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则是以执行机关为被执行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有时是执行机关,有时是被执行人,这是行政案件执行中的一个特点。当行政法律文书是要求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时,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就是以相对人为被执行人,当行政法律文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义务时,则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

  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裁定是要求或履行行政机关履行的行为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可对之强制执行。这种命令或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中命行政机关停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命按规定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命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命 依法发给抚恤金、行政赔偿调解书或履行行政职责的判决书及停止其他行政侵权行业的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现象近几年来逐渐减少,但有一些单位仍然不同程序存在,个别情况下还比较严重,对于这种现象,有的法院依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有的法院没有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作出处理,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现就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谈以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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