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证据 > 如何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如何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21:32: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介绍交换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核心内容: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介绍交换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民诉证据的交换】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7、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8、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民诉证据的确认】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