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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因新证据再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6:09: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2007年10月份对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修订中,再审事由是修订中的一大亮点。修订前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仅有5项,修订后改为15项,新增加的再审事由有10项之多。原来规定的再审事由,新法保留了3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就

  核心内容:在2007年10月份对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修订中,再审事由是修订中的一大亮点。修订前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仅有5项,修订后改为15项,新增加的再审事由有10项之多。原来规定的再审事由,新法保留了3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就是其中的一项。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不过,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虽然是对旧法原封不动的保留,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存在讨论的必要,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这一再审事由:

  首先,从再审的实务看,当事人依据这一事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因此决定再审的占一定的比例,并且这些因新证据再审的案件,其结果一般都是法院采信新证据后做出了改判。江苏高院审判监督庭曾经组织人员对南京、无锡、徐州、连云港4个中院2001年至2002年审结的252件非抗诉案件的再审事由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发现以新证据为由启动再审的有16件,再审后改判的达11件,改判率为各类再审事由之首。

  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是对新证据界定得最宽的国家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再审制度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的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法国是承认新证据范围最窄的国家,按照法国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以发现对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据未提出,并且未提出是对方当事人所为为理由申请再审。德国法在承认新证据的范围上要宽于法国法,它虽然也把新证据限定在证书(包括法院就同一事件所作的确定判决和其他证书),但与法国法不同的是,不以未能提出系胜诉方所为为前提。日本民诉法以往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新发现的重要书证提起再审之诉,但在1925年修订法律时,从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出发,认为还是不认同这样的再审事由为佳,将其取消(日本虽然取消了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但这不是说发现新证据的当事人就没有救济的途径,2008年3月,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的6位教授到南师大法学院访问,笔者曾举了这样一个案例请教日本学者——债务人在诉讼中抗辩所借款项已经偿还,但因为未能提供清偿债务的证据被法院判决败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来债务人在搬家整理东西时终于找到了还款时债权人写的收条,此时按照日本的法律,债务人并不能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之诉,但他能否依据新发现的证据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一个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来寻求救济,专攻民诉法的中山幸二教授给了肯定的回答。

  可见,日本虽然关死了发现新证据这一再审之门,但并未关闭对做出双重给付的债务人的救济之门,并不是对判决结果背离实体公正不闻不问,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实体公正)。在1925年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以新证据请求再审的口子完全被扎上了,这使得日本这方面的再审事由比德国、法国更窄。惟有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最为宽松,该法第530条第1款第7项允许当事人发现可在前程序利用并可因此获得较为有利裁判的新事实或新的证据方法诉请再审。我国台湾地区的民诉法亦严格限定当事人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请求再审,仅允许当事人以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裁判者为限诉请再审。澳门地区的民诉法同样把新证据限定在新发现的能使败诉当事人获得更为有利的文件上。

  我国对新证据界定得最宽,一方面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新证据限定在证书上,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未对该证据在原审中未能提出的原因加以限定。由于没有限定新证据的种类,所以从法解释上说,“新的证据”应当覆盖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连新的当事人的陈述也应包括在内,如败诉方在判决生效后发现了对方当事人在诉讼外做出的自认。当然,尽管7种证据均在新的证据的范围之内,但在诉讼实务中,因新证据再审主要还是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书证,如前面提及的江苏4中院16件因发现新证据再审的案件,至少有11件是由于发现了新的书证。

  再次,如何界定“新的证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如果说在《证据规定》颁布前如何确定新证据并不成为问题的话,在《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后,“新的证据”的界定便成为一个十分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证据规定》实施前,当事人只要提出了原审中所没有的足以推翻生效裁判的证据,就能够成为新证据,法官并不需要去关注该证据因何原因在原审中未提出。《证据规定》的实施改变了这一状况。《证据规定》一方面设置了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另一方面把新证据作为证据失权的例外情形,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的,可以进入诉讼,不属于新证据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就要受到证据失权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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