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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14:27:17 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中断:1、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债务人虽然确认旧债,但没有同意履行,仍不能发生新债,仍然是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3、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储蓄关系不适用)(投资关系不适用)(共有关系不适用)(相邻关系不适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第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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