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
导读:
林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这一涉交强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抗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判决我们承担诉讼费,我们将提起上诉。”
[分歧]
在笔者承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于诉讼费大都是提出不承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也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不应机械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应当审查保险公司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确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过错致使诉讼的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投保人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人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思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险人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大多支持了该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看似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事出有据。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只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而保险人因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绝对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冲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相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由于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劣势,对保险合同中很多条款因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导致的后果显然是认识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格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恍然大悟。
第三,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在涉交强险案件中绝对不承担诉讼费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完全可以怠于理赔,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投保人、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完全不需要其承担,这样很容易助长保险人的官僚作风,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费用的赔付到位,也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并最终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让保险人在该类案件中绝对不承担诉讼费用是不公平的,而让保险人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也是不合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因此,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审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且经法院裁判确实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或者保险人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且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不存在明显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而造成保险人依据理赔程序拒绝理赔的,后虽经法院裁判保险人需要理赔,但因该种情况保险人不存在过错,因此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导致诉讼的发生,或者因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诉讼的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四,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即投保人购买道路交通事故诉讼险并缴纳相应的保费,当发生该类诉讼时,由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可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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