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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法的独立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14:50:09 人浏览

导读:

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莫过于执行难。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解决执行难正式提到议事日程,很多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地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已经

  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莫过于执行难。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解决执行难正式提到议事日程,很多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地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已经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各方面不争的共识。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强制执行法的独立性,探讨强制执行法立法所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执行法的正确定位及其法律部门的独立性

  “通常使用的强制执行一词,仅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是关于执行机关对涉及财产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内容的执行依据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制执行法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广义的强制执行法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范;狭义的强制执行法仅指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强制执行法法典。我国除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外,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单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也涉及强制执行。因此,强制执行法的渊源应当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制执行法能否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关键取决于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有的观点认为,“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定位,应当理解为该法是民事诉讼法之下进行单独立法的民事程序法。”将强制执行法划归诉讼法的附属法,也就是将强制执行法定位于民事程序法的附属法或子部门法。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否认强制执行法的独立性且采取纵向方式对强制执行法的定位是值得商榷的。强制执行法应当是涵盖三种不同性质执行程序规范的独立法律部门。

  第一、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中强制执行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包括三类性质不同的程序规定。强制执行简称执行,是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靠国家强制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接受制裁及惩罚的专门活动。强制执行包括民事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不仅包括财产和行为,也应当包括人身,如司法拘留。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可以是行为,如强制许可;可以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也包括财产、行为和人身,如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等对财产给付的强制履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强制拘禁,执行死刑对被执行人生命的强制剥夺。强制执行法是以对财产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的强制执行为调整范围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和其它对涉及财产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内容的执行依据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均可以称为强制执行法。因此,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界定强制执行法的调整范围是错误的,它不能概括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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