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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调解之隐性违法的反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0:56: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栏目为您整理为法院调解之隐性违法的反驳的法律知识。

  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栏目为您整理为法院调解之隐性违法的反驳的法律知识。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有学者认为,调解软化了程序法的约束,影响了审判秩序,造成了法院调解的隐形违法。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另有看法。调解程序适用的是非讼程序,并不存在软化诉讼程序的问题,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依据的是不同的法理,具体说来,非讼法理有如下特征:职权探知和干预、秘密审理、交涉性互谅为原则、自由的证明标准;而诉讼法理则要求坚持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公开审理、严格的证明标准和程序要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因此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证明标准更自由。

  调解对事实、程序的要求远远不如判决严格和全面。调解的基础是互谅互让,如果锱铢必较、寸步不让,谁都不让谁,就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这种妥协并没有软化程序,也没有造成隐性违法。法院调解适用的是非讼的法理,它与我们的判决所适用的法理是不同的,不能以彼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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