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事送达难的四个建议
导读: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送达难的问题,笔者建议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解决民事送达难的问题。
(一)关于直接送达
现在电话送达使用率比较高,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送达的。针对有的当事人接通法院电话后以后拒接的情形,建议配备送达专用录音电话,送达人将要送达的文书内容电话通知,将电话录音刻成光碟记录在卷即可视为完成送达。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即可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既然当事人自己选择放弃权利,法律还何必要保护。司法的权威性不容亵渎。
(二)关于留置送达
1、建议放宽留置送达的地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仅仅靠住所地留置送达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朋友、同事家中、公共场所、法院等都应该视为可以留置送达的场所。笔者建议,只要核对当事人身份,任何地点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2、建议放宽留置送达的人员。将同住成年家属扩大为成年家属,取消同住的限制。在对受送达人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形下,可以对其成家家属留置送达。但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直系近亲属,即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是在同一辖区,严格来讲应限定在同一社区或同一村屯,便于代收人转交。
(三)关于邮寄送达
1、建议给予邮寄人员留置送达权。当受送达人拒收时,邮寄人员可以行使留置送达权;
2、代收人签收具有直接送达的效力;
3、如邮局退回注明拒收、联系不上等情形时,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四)关于公告送达
1、放宽公告送达的条件
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不必局限于基层组织,可以放宽到亲友、邻居、所在单位等。对于公告送达,应灵活掌握,并非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是公告送达的唯一条件。公告送达中的下落不明应与《民通意见》中的下落不明有所区别。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着知道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但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笔者认为,只要穷尽其他送达方法无法送达的,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2、缩短公告期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效率。公告送达只是形式上的送达,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人民法院报,普通民众对其极为陌生,即使公告期为1年,也起不到送达的作用。受送达人能否参加诉讼,并不取决于公告时间的长短。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告期缩短为30日为宜。
(原标题: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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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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