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送达 > 对新民事送达方式的探讨

对新民事送达方式的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4:02: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事人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日益进步,这些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审判实践的需要,新送达方式的探讨非常必要。下面,法

  核心内容:新民事送达的方式有哪些?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事人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日益进步,这些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审判实践的需要,新送达方式的探讨非常必要。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新民事送达方式相关的内容。

  (一)当庭宣判视为送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定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听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

  这种关于法院裁判的送达方式是可取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实现当庭宣判制度的价值。当庭宣判制度本身具有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送达难的影响,当庭宣判后裁判文书的送达往往比宣判前更难,使当庭宣判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次,有利于法院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大大节省了送达费用,避免了将来可能存在的送达困难,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运用现代新技术手段实施送达

  1、邮政快件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局挂号信回执的方式进行的,成本高而准确率低,普遍存在着收不到回执也不见退信的现象,回执无受送达人的签字,法院无从得知邮件是否交给受送达人,效果并不理想。而邮政快件业务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邮政快件寄送时有回执,且回执上能够写明邮件内容,能够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如果邮件无法传递还可按邮寄时的要求退回,未退回则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件具有实时、便捷、经济的优点,使用电子邮件送达可以大大降低送达成本,是一种理想的送达方式。电子邮件尤其适合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由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因为这些文书不涉及法院盖章的问题。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与普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会成为现实。

  3、网上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媒介目前仅限于报纸,而报纸具有的地域性是其一大弊端。如果能够增加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登报的高昂费用,而且突破地域性,可以大大增加受送达人了解、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可能性。同时,网上公告尤其对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受送达人有利,使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不至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