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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条件应放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3:42:12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本着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使得民事审判更方便、更快捷、更经济。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本着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使得民事审判更方便、更快捷、更经济。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该条对留置送达规定要求过严,严就严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上。在司法实践中,因送达不能导致诉讼迟延,效率低下仍然 是困扰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在留置送达方面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在编工作人员减少,特别是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送达对象住所地离村组长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员束手无策。有时为了送达一份诉讼文书,法院送达人员往返寻找了好几次,花费了好多时间但还不能送达。
  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广泛流动,农民工涌入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打工者居多,发生诉讼后,有的用电话能联系上,而其故意拖延诉讼,甚至电话应允已定好的开庭时间而不按时到庭。
  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结果是寻找困难;有的基层组织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有义务协助送达为由而拒不配合,或者是基于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造成送达不能。
  四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对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特别是涉及到军队、国家部委等重要部门时,送达人员有时连这些单位的大门都难以进入,送达根本无法按规定完成。
  解决当前留置送达难方面问题的对策
  一、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删去《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改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由送达人签名。笔者认为,其他国家已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56条规定: “如没有任何人可以或愿意接收文书的副本,经执达员查询受送达人的地址准确,并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查询事宜后,已进行的送达视为向住所或居所送达”。故有必要进一步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规定在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即可适用留置送达。


  二、在直接送达中增加用电话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对于送达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设备,在电话送达中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进行留置送达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录音,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或者送达人员从电信部门将记载的电话单放入卷宗,并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即视为送达。
  三、借鉴美国法院在诉讼中的送达,以原告自行送达为主,法院依职权送达为例外。在美国,原告向法院书记官提起诉状,民事诉讼开始。原告交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后,书记官签发通知被告出庭并防御的传唤状,然后由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再附上起诉状副本向被告进行传唤。为了节省诉讼费用,提高诉讼的效率,原告可以向被告通知诉讼开始,并请求被告放弃送达传唤状。如果被告不同意放弃传唤的请求,应承担送达时产生的费用,以及申请放弃送达而支付的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这样,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要求受送达人同意放弃送达的请求,按法院确定的日期参加诉讼。这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送达难和送达成本居高不下的状况,又能对诉讼双方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

  (作者单位:223900 江苏省泗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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