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普通民诉程序中确立电子邮件送达
导读:
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送达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各级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送达方式首选直接送达。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送达逐渐成为制约高效司法的一个“瓶颈”。笔者认为,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送达难问题。
首先,现有的条件为适用电邮送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电邮送达方式在我国的海事诉讼程序和简易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得到了确认。司法实践中,早在 2000年,有的法院就率先采用电子邮件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调解书,作出了有益的初步尝试。在物质技术条件方面,互联网的普及和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办公也使我国法院具备了通过电邮方式送达文书的必备物质条件。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物质技术条件的逐步改善,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采纳电邮送达方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其次,电邮送达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采用电邮送达可以缩短送达时间、降低成本、减少费用负担。只要鼠标一点,送达即可完成。在特定的网络合同和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唯一途径就是电子邮件,在这种无法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时,电邮送达则是可行的。
再次,有利于保护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电邮送达方式已为相当多的国家所确认,最近制定或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也基本上对电邮送达采取肯定的态度。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耗时长、成功率低,很多纠纷因文书无法送达而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失去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法院却因为国内立法没有认可电邮送达方式,而不能利用电邮送达,这不利于对我国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最后,电邮送达方式的运用符合信息化发展的趋势,顺应时代潮流。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等正迅猛发展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许多便利。从全球最早允许当事人通过电邮方式送达的英国到美国,从欧盟到一些国际组织,电邮送达越来越多地得到了认可。送达方式也应该而且可以运用人类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
电邮送达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现实的客观需要。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电邮送达方式,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因为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赋予了电邮送达方式的正当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其特有的优点应当使得采用电邮送达这一新型的送达方式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成为目前送达制度发展的趋向之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
临时身份证的用途限制如下:时间限制,临时身份证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时效限制,需要长期保存复印件的业务不能使用;功能限制,需要刷身份证读卡的无法使用,临时身份证没
中学生第一次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才可以异地办理。异地换证是为了在外地的群众就近办理身份证明。
在网上办理北京居住证的流程包括有: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证办理申请;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在线领取电子版居住证等。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扫描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证据效力比较小,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扫描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经济纠纷起诉在立案阶段是不需要证据的。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
民事起诉书不是到法院拿,是起诉书书写好或者是委托他人写好提交给法院。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