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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4:19:46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原告和被告组成的,但有没有特殊情况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也可以有第三人提出上诉。那么对于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原告和被告组成的,但有没有特殊情况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也可以有第三人提出上诉。那么对于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应满足的条件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款的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者认为:“第二百条列举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第三人提起撤诉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超过这个节点就会失效,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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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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