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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2:00:40 人浏览

导读:

期间要如何计算呢?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比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某日的1

期间要如何计算呢?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比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某日的10时,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当从该日的11时开始起算,到第三日的10时止。人民法院必须在这个期间内作出裁定。又比如,当事人在2007年1月1日接到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接到判决书的当日不算,从第二天起算,上诉期间是1月2日到1月16日。超过这个期间,他就丧失了上诉权。

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日期在2007年5月 28日。在该日期下落不明人还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期间,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当事人在 2006年12月17日接到判决书,他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从第二天起算,而十五日届满的最后一日是2007年1月1日,1月1日是元旦,扣除这一日,1月2日为期间届满。如果节假日在期间中间,则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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