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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外发包林地合同中的常见瑕疵及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4 07:47:11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林业投资大,产出周期长,加上林业经营体制的放开,以通过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对外发包林地的现象越来越多。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发觉实务中的对外林业承包合同都不程度的存在法律瑕疵,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争执,极易酿成群体
由于林业投资大,产出周期长,加上林业经营体制的放开,以通过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对外发包林地的现象越来越多。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发觉实务中的对外林业承包合同都不程度的存在法律瑕疵,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争执,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本文将针对该类合同实务中常见的法律瑕疵及对策作简单阐释。

林业承包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协商,将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林地交由另一方进行林业生产为对价而获取收益所签订的协议。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合同的标的为林地。对外发包的林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承包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务中,对外发包的林业承包合同法律瑕疵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效力问题。影响林业承包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a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我国实行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即能合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村民小组、村集体、乡镇。集体林地也不例外。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要有林地的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在实务中,有的是村委会越权处置了村民小组的权利,代替了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协议。有的是乡集体经济组织越权处置了村或小组的林地。还有的是甲村民小组处置乙村民小组的林地,尤其是插花山地。b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林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往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多数林业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召开了村民会议也没有相关的会议记录。还有部分林业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居然不知道。

2、合同条款问题。常见的合同条款问题有如下几类:a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承包合同的标的不明,只是在合同中表明某某山头,承包四至界线未确定,承包面积不准。有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有的承包合同对于承包费用的交付方式约定不明,对于承包费何时支付,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b口头补充协议影响权利义务。有的当事人签订林业承包合同之后,经反复思索,发觉合同存在瑕疵,遂与当事人协商,对承包合同进行补充。但又缺乏证据意识,只是与当事人进行口头协商,没有书面材料。由于林业承包合同期限长,合同签订人一旦发生意外,该口头协议就成了一团迷雾,无法认证。c承包费用问题。由于林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长,加上当事人双方对于山林估价的差异,导致承包费基数约定非常随意。最为典型的承包合同只约定每年缴纳承包费多少或按比例分红,对于山地上原有林木如何处置,未作约定。d霸王条款问题。大部山区的村民日常生活缺乏燃料,通常都是采取到山上去砍伐杂木的方法来解决。有的当事人利用各种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了一些霸王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村民上山砍柴、安葬等权利。有的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砍伐、运输承包林地的林木必须雇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雇佣外地劳动力。

3、附属义务问题。在实务中,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附属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争执点。林地经营需要用水,砍伐木材需要电力,运输木材需要通行道路等。这些都离不开当地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但农村中用水、用电、通行等基础设施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筹资金修建,外来的林地承包人一般不会再这些设施上分摊费用。加上林地承包合同对这些设施的使用没有明确的约定,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林业承包合同出现这些法律瑕疵的原因是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交易风险观念,没有想到要保存交易记录。对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条款确定随意得很。

2、合同签订人双方有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有的合同签订人之间有幕后交易。为不影响幕后交易,有意不按法律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将合同条款简单化,企图蒙混过关。

3、当事人缺乏交易经验,考虑不周全。对外发包林地开展的时间不长,缺乏承包经营规范,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4、当事人追求高效率,忽视承包经营特征。林业承包合同发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有部分当事人担忧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为及早签订合同,有意规避法定程序。

针对上述林业承包经营权获取中的瑕疵,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林业承包经营权获取: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民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就林业承包来说,笔者觉得应当应当让村民了解承包协商的特殊规定、合同的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要让村民了解对外承包中的优先权行使方式。

2、制定林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本。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林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条款作出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法律实践的人一般是难以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拟订好合同条款的。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林地原有林木数量及其处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生效时间等条款。另外由于林地承包期限较长,普通人根本无法预测出林地的实际价值,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将林地进行等级评定,针对不同等级的林地发布指导性承包价格供当事人参考。

3、建立林业承包经营合同异议制度。为避免暗箱操作,损害他人或集体权益,笔者建设设立承包经营合同异议制度,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与乡镇批准之前设立一个异议期间,接受各方的监督。批准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备案申请之后,将合同文本进行复印,在发包方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的异议。如异议期间,有第三人对承包标的、承包程序提出异议或主张优先承包权,则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批准,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批准该合同。承包人因异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承包权而丧失承包经营权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4、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林地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如发包方是否可以在承包的林地上葬坟、上山砍伐非人工种植的次生林,承包方能否无偿使用发包方境内的电力、道路等设施。对于这些问题,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争执比较大,急需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炎陵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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