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管辖 > 民事诉讼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00:54:55 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管辖的规定不同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因为民法的特殊性以及纠纷发生的频繁性所导致的两者之间的差异,所以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管辖的规定不同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因为民法的特殊性以及纠纷发生的频繁性所导致的两者之间的差异,所以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

  民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三、指定管辖行政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生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对于出现了管辖权争议问题,各部门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相互支持,解决矛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虽然说管辖规定有所不同,但是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导致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