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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8:02:3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需要知道管辖异议的提出是案件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只要法院审理了,就会给出一份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书给到当事人,而级别管辖异议也是如此。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

  我们需要知道管辖异议的提出是案件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只要法院审理了,就会给出一份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书给到当事人,而级别管辖异议也是如此。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

  一、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提起执行管辖异议的三个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涉及到两者之间的执行案件纠纷,与第三人无关,除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提起执行管辖异议。也没有必要提起。

  2、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

  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是指执行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执行管辖异议的纠纷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接受执行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限接受该案件进行质疑,若无管辖权的,只能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此,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就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3、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限

  执行管辖异议的提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起的,受到相关时限的限制。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尚未提起强制执行或者是超过强制执行通知书10日后,不得再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即便提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的内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书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出具的一种裁定书,具体怎么写可以参照上述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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