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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官秉公执法 受害人重获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2:34:3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江苏南通一名当事人专程来到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感谢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潘绍龙、周达和王博法官,称他们是“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12月,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的一名季姓工人受派在一艘新加
近日,江苏南通一名当事人专程来到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感谢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潘绍龙、周达和王博法官,称他们是“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2月,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的一名季姓工人受派在一艘新加坡籍外轮上工作时,被轮船上蹦出的缆绳击中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港口公司与受害人家属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受害方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因公死亡补助金外,港口公司再行给付受害方补偿款,总计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港口公司先行支付受害方10万元,待外轮船东赔款到账后,扣除港口公司发生的费用和先行赔付的10万元,剩余部分的赔偿金由受害方与港口公司按五五比例分配。2008年8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工伤保险机构向港口公司拨付工伤社会保险金43万余元。8月31日,港口公司与受害方签订《备忘录》,双方确认港口公司向受害方支付《补充协议》指明的10万元外,再无获赔款项可供双方分配,受害方在收到上述10万元后放弃和永远解除对港口公司提出任何索赔,双方再无争议。9月9日,港口公司与受害方共同与外轮船东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外轮船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偿款68万元。

2010年12月,受害人家属认为港口公司不应分配赔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港口公司返还另一半赔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其签订的补充协议,即双方共同分配外方赔偿金的约定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外轮船东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属于受害人享有,所在公司无权分配,之前签订的分配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获得公司赔偿金,且双方签订了分配协议,原告放弃和永远解除对被告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故应当按照协议分配外轮船东的赔偿金。

武汉海事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我国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取得的补偿款为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补偿款给受害方。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心服口服,港口公司很快将另一半赔偿金返还给原告。一起当事人争议较大、涉及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彻底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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