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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伤人 公司辞退肇事司机照样赔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11:00:58 人浏览

导读:

刘某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王某将刘某、车辆所有人日上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44800余元。今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000元,被告日上公司和被告刘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3400余

  刘某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王某将刘某、车辆所有人日上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44800余元。今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000元,被告日上公司和被告刘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3400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刘某系被告日上公司所雇用的驾驶员,2007年11月19日,刘某驾驶日上公司的车辆行至延庆县八峪路4.2公里处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及车上的乘车人受伤。公安局交通队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21200余元。王某经司法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30%。被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日上公司辞退。后王某将刘某、日上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800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为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刘某所驾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人,应当在该车的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日上公司雇佣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虽被辞退,但事故发生于履行职务期间,依法不能免责。因此,对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损失,由被告刘某及雇主日上公司根据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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