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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胞弟承包鱼塘七年纠纷不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20:21:53 人浏览

导读:

一村支书将村里鱼塘发包给其胞弟承包,村干部经常到该鱼塘内捕鱼,村委会主任表示鱼款将来结算,抵作鱼塘承包费。因村务未公开,村民们认为鱼塘承包人从未交纳承包费,多次联名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查帐,解除鱼塘承包合同,七年来,纠纷不断。6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

  一村支书将村里鱼塘发包给其胞弟承包,村干部经常到该鱼塘内捕鱼,村委会主任表示鱼款将来结算,抵作鱼塘承包费。因村务未公开,村民们认为鱼塘承包人从未交纳承包费,多次联名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查帐,解除鱼塘承包合同,七年来,纠纷不断。6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争议七年之久的鱼塘承包纠纷。

  1999年5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某村委会与汤乙(汤乙系该村支部书记汤甲的胞弟)签订15年的鱼塘承包合同,将16.4亩水面发包给汤乙,约定每年承包费1640元。汤乙在鱼塘承包期间,所在村的村干部常到其鱼塘内捕鱼,每年,村委会主任都对鱼款作结算,并注明“欠鱼款XXXX元,同意以鱼款抵承包费”。七年来,该村村民认为村支书汤甲有违纪行为,吃喝招待等开支不明,因汤乙是村支书汤甲的胞弟,该村委会从未收取汤乙承包费,村民们遂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并上访,要求有关部门查帐处理,但没有结果,村民们甚至砍倒鱼塘边附属土地上汤乙所有的部分树木。2005年初,该村委会成员重新调整,汤甲不再担任村内职务,村民们更是强烈要求现任村委会成员清查汤乙鱼塘承包费交纳情况,解除村委会与汤乙订立的承包合同,后经查实,帐目上仅有汤乙鱼塘承包费1640元,迫于村民们的压力,村委会以汤乙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汤乙解除合同,支付余欠承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主任签核“欠鱼款XXXX元,同意以鱼款抵承包费”,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该鱼款虽未入帐,但对村委会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通过向原、被告及到庭的部分村民代表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从法理情理上做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订立的鱼塘承包合同自愿解除,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鱼塘清理完毕并交付给原告;被告位于鱼塘周边附属土地上现有树木成长至原鱼塘承包合同到期之日(2014年5月20日)伐除;原告不再向被告索要承包费;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此,因村务不公开、帐目不清导致村民不断上访而争议七年之久的纠纷调解平息。

  中国法院网·彭金波 钱增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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