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终审
导读:
浙江常山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终审获刑11年
新年即将来临,浙江省常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周海根却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衢州市中级法院对他的终审裁定书,依法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制作平安大道宣传牌。衢州市某交通设施厂赵某听说此事后,通过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周海根承接了部分工程。随后,周海根向赵某提议在常山成立广告公司,作为交通局的招商引资企业。2001年6月,赵某便在常山县注册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50万元的广告公司,周海根以亲戚名义占股份30%。事实上,周海根分文未出。2004年和2007年,赵某分别以股份分红和归还“投资款”的名义,分别送给周海根15万和10万元。
2004年12月,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周海根与民营企业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年1月,周海根被免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职务。期间,吴某与常山水泥有限公司曾有供煤业务关系,为了要回货款,向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的周海根送上3万元钱。
周海根案发被羁押期间,他的妻子通过熟人买通看守所协警,帮她传递信件串供,被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为串供提供便利条件的协警已因渎职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今年9月,常山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周海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周海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海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周海根不服判决,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2月20日,衢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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