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输掉官司 患者不能只管告状不举证
导读: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我告医院,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才对啊!”由于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近几年来,这样“只管告状、不管举证”的患者频频输掉官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今天告诉记者,“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方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患者就不需要举证呢?对此,纪敏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只是将侵权责任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倒置,不能理解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然需要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
针对现实中患者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的情况,纪敏向记者解释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根据该司法解释,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以往有了较大提高。
但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意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更为严重。然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偏低。”纪敏说。
这种情况造成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并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争议。
“对这一情况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将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纷止争。”纪敏表示。
记者了解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断受到医患双方的“排挤”,使得这一条例形同虚设,已经引起广泛关注,要求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甚至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另悉,日前,卫生部公布了《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法。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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