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摔成癫痫 9年诉讼终获赔38万元
导读:
一起长达数年的纠纷日前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悉心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当事人张小波的母亲张之风从法官手里拿到13万元的赔偿支票。
2000年10月25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一所小学就读的张小波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班主任让三名同学将其送至校长室,途中张小波哭闹不愿意去,要求回班上课。路过此地的老师秦某上前与张小波发生身体接触,导致张小波倒地摔伤。当天下午,张小波被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后枕软组织挫伤”,为此住院治疗。之后张小波曾到多家医院就诊,2001年10月,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张小波为“外伤性癫痫”。
拿着这份诊断书,张小波的家长找到学校与老师秦某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张小波为此将学校和老师秦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天津市高院司法鉴定部门对张小波癫痫与外伤因果关系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不能肯定有否癫痫,尚不能肯定症状与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小波的诉讼请求。张小波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4月8日,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3月4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学校一次性给付张小波25万余元,秦某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张小波、秦某和学校均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学校及秦某虽否认张小波倒地摔伤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因而该学校及秦某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秦某架张小波到校长室是履行教师职责的行为,故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学校承担。原审法院判决秦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予以更正。2004年5月16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学校一次性付给张小波25万余元。
宣判后,张小波不服终审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天津高院指令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10日,一中院经再审作出判决,维持终审判决。对于这一判决,张小波的家长仍然难以接受,又于今年再次向市高院提请再审。由于原审被告红桥区某小学已于2005年解体,其权利、义务全部由该区教育主管部门承担,为此,张小波母子要求红桥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原判赔偿的基础上,追加赔偿20万元。为定争止纷,天津高院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调解,上述主管部门一次性给付张小波人民币13万元。这起讼争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赔偿张小波共计38万元后,就此圆满化解。(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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