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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事断案首次引进测谎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05:34:46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测谎仪还处于无名无分的地位,测谎鉴定结论并非法定证据。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时会借助测谎仪询问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中则极少使用。最近,一起涉及4.8万元的工程款拖欠案让我市民事法官第一次引入测谎仪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测谎仪还处于“无名无分”的地位,测谎鉴定结论并非法定证据。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时会借助测谎仪询问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中则极少使用。

  最近,一起涉及4.8万元的工程款拖欠案让我市民事法官第一次引入测谎仪,原本振振有词的被告方竟不肯露面,此案顺利审结。

  到底是否欠钱证据互相矛盾

  去年10月,上海永甚公司向我市虎丘区法院起诉,称茅先生拖欠工程款4.8万元,并提供了一份茅先生于2008年6月27日亲笔签字确认的对账清单。

  对账清单白纸黑字,账目清楚,案情似乎简单明了。没想到,去年11月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茅先生不但否认与永甚公司有业务关系,还拿出了一张盖着恒智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证明他们已经付清了4.8万元的工程款。

  这一来,案件形成了两个焦点问题:案件所涉的工程究竟是永甚公司还是恒智公司做的?茅先生是否已经付清欠款?

  去年12月19日,法院再次开庭。原告永甚公司提供了恒智公司的情况说明,称茅先生那张盖着恒智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是伪造的。而被告茅先生又提交了证人华先生的证词,证词中,华先生称他目睹茅先生现金交给原告永甚公司的经办人陈先生,同时,收到一张盖有恒智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今年1月1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证人华先生出庭作证,并说他亲眼看到茅先生拿出一沓共5万元现金,抽掉几张后交给原告永甚公司经办人陈先生。永甚公司一口咬定华先生在说谎,并当场要求对华先生、茅先生和己方经办人陈先生进行测谎。

  鉴于这一情形,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测谎。茅先生方面说由法院定夺,随后,双方在法院进行测谎鉴定的申请书上都签了字。

  原告通过测谎被告临阵脱逃

  今年3月20日,法院要求华先生、茅先生和陈先生到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测谎鉴定。结果,只有原告方的陈先生到了测谎实验室,而茅先生、华先生多次违反约定,提出各种借口,不肯露面。

  测试人对陈先生采用了CQT测试法(准绳问题测试法)进行测试,询问了四个相关问题和三个准绳问题,R1:茅先生已经把四万八千元工程款交给你了吗?R2:在结算工程款当天,你收到茅先生的四万八千元现金吗?R3:那张恒智的收据是你交给茅先生吗? R4:落款时间为2008年6月27日的收据是你交给茅先生的吗?三个准绳问题,C1:你以前还说过比较大的谎吗? C2:你以前做过占便宜的事情吗?C3:你做过见不得人的事情吗?提问三次,受测人对四个相关问题和三个准绳问题做否定回答。

  经过对三遍有效测试数据进行分析,陈先生在相关问题上得分“+8分”,测试获得通过。收到测试报告后,法院把报告送达了原、被告双方。

  借助测谎结论法庭作出判决

  2010年4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被告方依然不见踪影,法院当庭作出了缺席判决。

  法院对被告茅先生的陈述和华先生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恒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原、被告双方对待测谎态度可以得出,被告既同意并申请测谎,又拒不配合测谎,可以说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出尔反尔的心态。综上,对被告提供的恒智公司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即不能证明被告已支付4.8万元给原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茅先生给付原告永甚公司酬金4.8万元。截至昨天,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这起我市第一次引入测谎仪的民商事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点评

  民事诉讼引入测谎仪是创新

  虎丘区法院张伟明法官表示,虽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不属于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允许民事诉讼中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一道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将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是一种创新。从本案看,一直坚持观点的被告方在法院实行测谎之后就开始出现消极态度,并最终平静地接受了判决事实,也说明了本案适用测谎鉴定,对于息诉止争、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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