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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土地使用权合同引离奇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20:53:54 人浏览

导读:

始料未及的一场因8.633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让福建莆田港商独资企业信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辉公司)副董事长何敏芸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面对一次次败诉,信辉公司倔强的上诉、申诉,最终,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的关注。200

  始料未及的一场因8.633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让福建莆田港商独资企业信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辉公司)副董事长何敏芸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面对一次次败诉,信辉公司倔强的上诉、申诉,最终,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的关注。

  2009年6月13日,就申诉人信辉公司与被申诉人福建仙游仙怡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怡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检下达了一份长达17页的高检民抗眼2009演38号《民事抗诉书》。抗诉书以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2002)闽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抗诉。2009年8月30日,最高院下达了(2009)民抗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

  诉讼:祸起土地转让合同

  原来,早在1992年,莆田丰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3年更名为信辉公司)就从莆田市土地管理局受让了300亩(成片土地开发)土地,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在完成“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1993年12月29日,信辉公司与仙怡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

  按合同约定,土地转让单价按工业用地价格每亩人民币15.4万元,将公司成片开发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8.633亩给仙怡公司,总价款为132.9482万元。付款方式分为三期。“但合同签订后,仙怡公司仅在第一期分两次交纳了90万元,剩余的首期3万元便不再交付,这无论在付款时间还是在付款金额上已经违约。”据信辉公司董事长助理林耀星介绍。此后,任凭信辉公司多次口头或书面催款,仙怡公司始终不理。1997年,信辉公司以电报方式通知仙怡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1998年12月,莆田市政府将信辉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全部调整为商住综合用地,信辉公司为此补交了包括转让仙怡公司土地在内的出让金共计306万元。2001年,一直不理不睬的仙怡公司突然派人前来强圈土地,还修起了围墙。因为用途调整,此时的该地块已经从当初每亩15万元飞涨到600多万元,上涨幅度高达近40倍。

  2001年11月,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信辉公司向莆田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仙怡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但蹊跷的是,2002年莆田中院作出的第038号判决却是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这是典型的答非所问、画蛇添足,我们要求的是解除合同,判决的不是我们诉讼的内容。”信辉公司诉讼代理人之一的刘兴嘉说。不服判决的信辉公司决定上诉。

  神通:一天办完土地证

  2002年7月,信辉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2月1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闽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认为信辉公司和仙怡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审判决后,仙怡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莆田中院于2002年5月作出了莆中执字第38号民事裁定,直接划定土地边界将8.633亩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仙怡公司所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为仙怡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过户手续。

  据刘兴嘉介绍,此块涉案土地使用证办理已经不止一次,其中前两次被信辉公司行政复议废掉,而这次土地使用证是在2006年11月6日一天内突击办理的,甚至有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先后出台会议纪要、文件、说明作为办证依据。土地部门单宗填报土地发证报件、市政府单宗审批,土地部门单宗填发、仙怡公司当日领证。

  当时经办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也承认有仙怡公司一天办完土地使用证的事,并说办理依据是法院裁定。

  而据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办土地使用证需要58个工作日,期间要经14道流程。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只能是从上至下发命令,从下往上一层层审批根本做不到。

  焦点: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本身是无效的,签订时违反了法律的前置性规定,当时‘五通一平’没有完成,土地转让也没有经过政府的批准。”信辉公司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庆辉表示,虽然仙怡公司办了土地使用证,但那是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现在这块土地仍然应归信辉所有。

  而最高检抗诉认定该案土地转让因未办理土地转让审批等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长达17页的民事抗诉书对福建高院第98号民事判决逐条进行了反驳。

  根据最高法的裁定,福建省高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已于2009年11月3日开庭再审该案,但至今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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