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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新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20:11:48 人浏览

导读:

三合一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探访上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新机制本刊记者/盛学友大凡熟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士,几乎没有人不知道,上海法院是我国最早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法院,这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可谓实施三审合一的鼻祖。2008年8月,上海法院全面部署并实施知识产权

  “三合一”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探访上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新机制

  本刊记者/盛学友

  大凡熟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士,几乎没有人不知道,上海法院是我国最早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法院,这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可谓实施“三审合一”的鼻祖。

  2008年8月,上海法院全面部署并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上海成为名副其实的先行“三审合一”的先行者。

  2009年11月末,本刊记者来到上海,走进浦东新区法院、杨浦法院和一中院、二中院,探访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新机制。

  浦东:首创“三审合一”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新机制,源于一起商标系列案件。

  1994年6月,浦东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四五月间,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别被起诉到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审理了这起涉及同一商标的系列案件。

  当时,正值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关键时期。

  浦东法院对系列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包括新华社、纽约时报在内的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触发了浦东法院领导层对审判机制创新的思索,这三类案件的共性和难点问题都是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应该更能发挥知产审判的专业优势,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时任院长沈志先(现为上海市高院副院长)第一个“吃螃蟹”,当即提出尝试知识产权案件全方位立体审判新模式。 “于是,我院对这起系列案的审理经验进行了总结。我当时在办公室搞情况综合,记得为此我写过两份情况,高院非常重视,予以了转发。并在当年的院长会议上宣布决定,由浦东法院试点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陈惠珍告诉本刊记者。

  1996年1月1日,浦东法院正式试点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

  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也就是后来的“三审合一”。

  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规定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2009年3月,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意见,再次强调推进“三审合一”新机制。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目前,全国各地也都在尝试“三审合一”。在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颌中林对外公布,包括3个高院、 22个中院、15个基层法院在内的40个法院试点“三审合一”。

  杨浦:“化敌为友”

  杨浦法院是上海市第三个实行“三审合一”的法院。

  杨浦区有复旦、同济、财大等14所高等院校,100余所科研院所、3500余家科技企业,杨浦区从老的工业区成功转型为知识创新区,2009年与国家科技部签订了战略协议,努力打造国家级科技创新型示范城区——这些都为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07年12月28日,该院知识产权庭正式成立,朱养浩担任庭长。

  该庭7名法官,有6人具有硕士学历,而参与制订上海知识产权审判30条的朱养浩则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早在1991年,朱养浩就主审了一起被最高法院评价为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影响的知识产权案——原告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诉被告烟台第二化工厂等12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该案也被收录到上海市高院院长应勇为编委会主任的 《上海法院30年经典案例》一书。

  “化敌为友”是该院知识产权审理中的一个亮点。

  原告上海希文商贸公司自主创立了美式眼镜图形商标并依法注册。2009年3月,希文公司发现被告上海立茂日用百货商店以“美式眼镜凉城店”的名义开设眼镜店对外经营,擅自在玻璃门窗、广告传单等上使用美式眼镜图形商标。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认为是通过案外人获得了涉案商标标识使用权,与己无关,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坚决维权也不愿降低赔偿额,被告为开设店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高额赔偿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引发劳资纠纷等新矛盾。承办该案的徐忠法官为了避免“鱼死网破”,想出了双赢之策:若原告能“收编”被告为“正规军”,岂不两全其美?经过苦口婆心地说理、诚恳耐心地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侵权者变加盟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采取“调解始于庭前、引导理性博弈、调解贯穿始终、坚持审执兼顾”的方法,在已审结的155起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5件,调撤率达到了87%。“这样会较好地达到适度保护、利益均衡的法律效果,也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朱养浩说。

  已决刑案可受理审查

  上海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朱丹介绍,2009年3月,上海市高院调整了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实行基层法院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制度,对浦东、黄浦、杨浦、卢湾4区法院和一中院、二中院以及上海市高院的管辖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上海市高院应勇院长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新机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做出部署。2008年11月,上海法院全面实施“三审合一”。

  2009年5月,上海市二中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我庭法官素质和层次,在二中院是最高的”,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芮文彪眼中闪烁着睿智的光芒,“15人中博士1人、硕士7人、本科7人,平均年龄39岁”。

  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迄今共有9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在全国中院中名列前茅; 2006年10月,在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二中院撰写的判决书1篇获一等奖、1篇获二等奖,在全国中院知识产权庭名列第一;该庭也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虽然较晚实行“三审合一”,但善于及时总结经验,这是芮文彪领导的这个团队的一个特点。对于“先刑后民”问题,一直被人们所高度关注。芮文彪就遇到过此类问题,“但很好地解决掉了”。

  芮文彪审理的是一起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职工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之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刑案审理在鉴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对事实的认定,于是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被收入《上海法院30年经典案例》中。

  但如果已决刑案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那么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就一定要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芮文彪告诉本刊记者,“这时民事案件就要中止审理,待刑案再审判决后,再恢复审理”。一中院朱丹庭长亦是如此观点。

  目前,一起刑事二审、民事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就在该院知识产权庭,该案民事审理已中止。而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的,则会根据信息通报获悉情况后,如果出现刑案确实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会及时通知基层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浦东法院陈惠珍庭长曾见到过其他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对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根本不做审查、判断,却对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决。这里当然存在受害单位相关信息确实构成商业秘密,对被告人的判刑也罚当其罪的“歪打正着”,“但毕竟也还存在这些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某地法院也曾遇到过刑案判决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在“权利人”其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成了双方诉辩焦点。

  刑事做了有罪判决,但对商业技术秘密既未进行过要件分析,也未做过技术鉴定,这会导致审理民事案件进退两难,“要么将错就错认定民事侵权而产生又一错案,要么重新审查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这或可导致推翻刑事判决的结果”。

  芮文彪认为,刑事审判庭更关注犯罪行为,而知识产权庭在更关注被害人权利,刑事和民事,审理思路不同,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方面,“民事法官具有更多的积累和优势”。

  陈惠珍认为,在发挥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同质性优势的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其异质性特点,保证各类案件的审理符合各实体法、程序法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实现不同的诉讼目的。

  和陈惠珍一样,朱养浩坚持的观点是,如果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发现已决刑案确有问题的,要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要通过审委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重复劳动,还有利于保证司法尺度统一性,不仅全方位、立体化保护知识产权,也可以有效避免错误的审判对民族产业的打击,既可以有效打击真正的知识产权犯罪,也可以有效遏制为垄断市场而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更能有效地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北京一位知识产权律师不无感慨地说:“知识产权 ‘三审合一’, 是国家之福,民族之福,法律之福,更是百姓之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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