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员工被追刑责引发争议

员工被追刑责引发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4:14:42 人浏览

导读:

港商朱志兴把企业租给他人,被有关部门认为违法。当他准备停止这种违法行为时,他和6名员工却被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非法租赁案件是如何演变成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不但关系港商朱志兴对河南的投资信心,更关系着他的司法信心港商莫名成了通缉犯

  港商朱志兴把企业租给他人,被有关部门认为“违法”。当他准备停止这种“违法”行为时,他和6名员工却被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非法租赁案件是如何演变成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不但关系港商朱志兴对河南的投资信心,更关系着他的司法信心

  港商莫名成了通缉犯

  员工被追刑责引争议

  □本报特约记者 李梦娟 发自河南临颍

  59岁的港商朱志兴待在香港的家中觉得委屈。“我在大陆一共投资了一个多亿,现在却莫名成了通缉犯不能回大陆”。

  11月6日,千里之外的河南省临颍县,朱志兴工厂里的四名员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是该案在临颍县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四被告端坐在法庭中央,当天共有五名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法院审理了一整天,未当庭判决。法院的判决也关系着朱志兴能否回大陆,他已经两年没来过大陆了。

  “我希望尽早回归大陆,这是我十分热爱的土地。”朱志兴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尽管三年前的遭遇让他心酸和“不解”,但是他还在热切地期盼着。

  祸起非法租赁

  早在1994年,临颍县委、县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时,朱志兴在漯河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东美(临颍)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美公司)。

  2005年7月30日,朱志兴把公司租赁给“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汇公司),合同约定,东美公司每年收取60万的租赁费,租赁期三年,2008年7月30日到期。合同签订后,朱志兴就把公司的财务、行政印章、营业执照等一并交给漯汇公司。

  朱志兴介绍,漯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如原本是东美公司的经销商,“看他说话办事还不错”,朱志兴说,他在内地的企业多,忙不过来,就把公司租给了张国如。但接下来的事却让他完全改变了对张国如的印象。

  “我发现2006年8月,张国如私刻‘东美(西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印章,在周口市西华县用这个章签订合同”,朱志兴告诉记者,此外,“张国如还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我公司是其下属的一个厂”。

  最让朱志兴气愤的是,“2006年春节前后,漯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国如,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也没办理采伐许可证,盗伐我公司院内234棵杨树”,朱志兴表示,最终法院只认定盗伐129棵杨树。

  今年3月,漯河市郾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国付盗伐林木,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据了解,张国付与张国如是亲兄弟,并且担任张国如的会计。

  朱志兴的律师认为,张国付把盗伐的林木用于漯汇公司的生产经营,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是明显的单位犯罪。“法院不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

  朱志兴告诉记者,公司出租后发生了种种问题,这让他反思是否还要继续与张国如合作,真正让他终止与张国如的合作是漯河是工商局的一纸处罚决定。“我回到东莞后,看见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写着不能出租,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朱回到河南主动找到漯河市工商局坦白问题。

  2006年9月22日,漯河市工商局认定东美公司非法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之后不久又认定漯汇公司系无证经营,责令其改正。两公司均被处以3万元的罚金。

  朱志兴的律师认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意味着东美公司和漯汇公司必须终止合同。但是,张国如仍然占据着东美公司,继续生产。

  为协调两公司的关系,临颍县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县政法委书记担任。东美公司的顾问刘季峰经历了在政府组织下的多次谈判。他告诉记者,最初工作组让两个公司自己协商解决,“但是,双方一直谈不妥”。于是工作组建议双方打民事官司,让法院来裁决。

  政府协调下的纠纷

  起初,朱志兴认为,既然工商局都出了红头文件,张国如就应该退出。对方的僵持,迫使他向法院起诉。“因为漯汇公司持有我公司的印章,不同意在起诉书上盖章,临颍县法院没法立案,政府协调让漯汇公司在起诉书上盖章,张国如也不听,政府拿他也没办法”。

  此后朱志兴又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向法院说明了情况,法院予以立案。“因为诉讼标的不够300万元,这个案子只能在临颍县法院审,漯河中院又把这个案子转给了临颍法院”,朱志兴的助理张杨华说。临颍县法院定于2007年10月22日上午开庭,张杨华乘飞机赶到河南,法院临时通知“中止诉讼”。“理由是刑事案件没审结,民事案件不开庭”,张杨华表示。

  这个刑事案件指的就是朱志兴的四个员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朱志兴和这个案子究竟有什么关系?

  朱志兴告诉记者,2006年10月31日,他带领部分员工找漯汇公司协商收回工厂的事,双方发生纠纷。11月10日,张国如找了80个人闯入工厂。“那些人都是社会闲杂人员,统一戴着白手套,穿白鞋”。

  冲突最终还是发生了,工厂停止了生产,工厂附近的村民也被打伤。张岗村多名村民告诉记者:“村里有三人被张国如的人打伤,后来张国如的老婆还送了医疗费”。

  “打人的没被抓起来,我们没打人的却被抓起来了”,赵冬冬是四被告之一,他觉得自己很冤屈。

  事实上,朱志兴收回公司遇到阻力,便到到河南省委上访。“临颍县政法委打电话约我见面协商解决问题,我刚到杜曲镇政府,警察就把我围住了,宣布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执行逮捕。我被关进了临颍县看守所,同时被抓的还有公司的6名员工”在朱志兴看来,这是“协调不成把人抓”。

  临颍一位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曾表示:“调解期间,公安没有抓人;调解不成功,才抓人。”

  东美公司的顾问刘季峰告诉记者,最初政府对待朱志兴的态度不算强硬,但朱老板的一个电话之后,他的命运也发生了转折。

  “当时我也在场,我听见朱老板在电话里说:‘你不要胡来,你胡来,我就去北京去中纪委告你’”,刘季峰认为,是当地官员碰到“刺儿”之后,对朱改变了态度,事到如今却是“骑虎难下”。

  不寻常的庭审

  朱志兴回忆,他和6名员工被抓时恰逢春节,每人交了1万块钱的保证金就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朱志兴返回香港,还有2人“在逃”。随后,朱被警方通缉,归案的只有张振法、孙新甫、张海涛、赵冬冬四名员工。

  2008年4月22日,临颍县检察院对四人提起公诉,指控四人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7月23日,临颍县法院一审判处四被告人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漯河市中院认为四被告人犯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2009年2月28日,临颍县法院重审后仍认定4名被告人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量刑轻了,分别判处四被告人管制两年。被告人又上诉,4月27日,漯河中院仍以“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却当作刑事案件来审理”,辩护律师王联合认为,临颍县公安、检察机关插手这起经济纠纷违反了公安部、最高检的有关规定,是越权执法,应当予以纠正。

  在王联合看来,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其传递的信号就是让一审法院自己纠错。

  漯河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这个案子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没人敢去碰。

  朱志兴的助理张杨华对第三次重审并没有抱多大希望。他分析,让临颍县法院自己纠错很困难。如果纠错了,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四被告支付国家赔偿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朱志兴感到失望,但身在香港的他却不能为这个案子做些努力。于是他让助理张杨华全权负责这个官司,张就拿着朱志兴写好的材料上访、反映问题。

  2009年9月8日,临颍县法院的一纸裁定使他停止了上访。原因就是,案件在发回重审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国庆长假刚过,10月9日,检察院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四被告提起诉讼。

  11月6日,临颍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提交了新证据。其中有一组证据证明四被告扰乱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宋小军对损失做了鉴定。宋小军也是当天唯一一个出庭证人,法庭上,律师连续向宋小军发问。其中有一个问题,宋小军迟疑了约十秒钟也没做出回答。此时坐在距他两米远的公诉人侧身凑向宋小军,提示他:“记不清了。”紧接着,宋重复公诉人的话,大声说:“这个,记不清了。”于是,旁听席上一阵骚动,以示对公诉人的抗议。但审判长并没有理会,继续让律师发问。

  事实上,出庭证人应当由法警带入法庭,但宋小军却不是。审判长宣布带证人出庭之后,公诉人没向法庭请示,径直站起来走出法庭。大约过了5分钟,公诉人没回法庭,也不见证人宋小军到庭。旁听席有人按耐不住好奇,推开法庭大门,看见公诉人和证人站在走廊里说话,向法官报告:“俩人在外面说话呢”。此时,审判长才让审判员去“看看咋回事”。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审判长,他对公诉人在庭上提示证人及公诉人亲自带证人进入法庭的行为闭口不谈。

  对于庭上提交的那份新证据,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涉嫌伪证。律师要求对证据的制作时间和签名时间做鉴定。

  究竟谁有罪

  庭审现场,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四名被告人都不认为自己有罪,庭审气氛一度紧张。

  “讨债怎么就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孙新甫称,朱志兴欠他的钱,“那天,听说他从香港回来了,就去厂子找他要钱”,

  被告人赵冬冬和张海涛说,那天他们都在维修机器,没有参与双方的纠纷。

  张振法是岗张村的村委会主任,他说去厂子是因为乡里领导让他去维持秩序。

  在法庭上,除了对这四被告人有激烈的辩论,张国如和朱志兴到底谁有罪,控辩双方的争论的更为激烈。因为在律师看来,公诉人指控四被告构成犯罪的基础是认定朱志兴收回工厂的行为构成犯罪,“朱志兴进驻东美板厂造成该厂停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决定了四被告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认为,“张国如租赁这个厂子,他必然要投入人力、物力”,“他(朱志兴)不想租了就收回来,如果都按照他这个逻辑,我想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辩护人说,朱志兴根据漯河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张国如提出解除合同,纠正违法行为,张国如没有积极配合,反而带领几十人对朱志兴进行威胁,拒不履行漯河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阻止朱志兴收回工厂的正当行为。“如果说有违法犯罪的话,是张国如违法犯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