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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强生特殊侵权案一审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2:05:29 人浏览

导读:

新京报即时报道(记者范旭光)消费者史女士因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成分,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强生公司起诉至法院。今日,东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史女士表示,尊

  新京报即时报道(记者范旭光)消费者史女士因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成分,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强生公司起诉至法院。

  今日,东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史女士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准备上诉。这意味着历时八个月的“强生产品安全遭质疑风波”只是标志性中点,而不是终点。

  原告史女士称,自己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香桃沐浴露。2009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证明在该产品中检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强生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二噁烷和甲醛,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于是在今年6月初,史女士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强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强生公司标明二噁烷和甲醛成分并道歉。

  7月23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时间近3个小时。为了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强生公司当庭提交了长达141页的专业报告,并表示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是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的随原料带入的,被检出的微量二噁烷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

  今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因消费者史女士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证据,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生公司产品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所以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指出,强生公司在其今后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

  但原告史女士及其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表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产品的成分,若存有疑虑或不解,法院应予以受理。这也是消费者朴素的要求。”

  庭审后,被告强生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相信消费者更多的还是关注产品安全的问题,这个判决结果说明了,广大消费者可以非常放心的使用强生的产品。”

  而原告史女士及其律师则称,尊重法院的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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