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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6:23:23 人浏览

导读:

一、精神与意义:应当认真对待法学论文写作撰写论文需要讲求方法,然而方法究竟何在呢?其实,方法就存在于精神之中,存在于浑浑然的意识之流中,存在于对某种人类理智的渴求之中,存在于蓦然回首的一瞬间。换而言之,方法并不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方法实际上就是对内

  一、精神与意义:应当认真对待法学论文写作

  撰写论文需要讲求方法,然而方法究竟何在呢?其实,方法就存在于精神之中,存在于浑浑然的意识之流中,存在于对某种人类理智的渴求之中,存在于蓦然回首的一瞬间。换而言之,方法并不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方法实际上就是对内容予以把握后的一种感觉,它存在于诸多内容的拥挤的缝隙中,存在于内容的交互作用中。这是实质性的方法;撰写法学论文,要把握的首先是这种实质性方法,这是贯穿于内容之中而融合于其中的方法。这种方法难以尽说,其实也不可言说。能够说说的,只能是方法的皮囊或者说方法的外壳;它们能够被言说,但它们究竟管何种用途?则便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了。我要谈论的,就是这种见仁见智的所谓方法。在这些方法中,首要的乃是明确写作论文的意义何在?因为这是将林林种种的方法鱼贯地牵引出来的精神之源。

  对于法学毕业上来说,写作法学论文具有重要意义:

  1、法学论文写作是对法学知识的检阅和消化。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你将会发现你在法学知识的拥有者队伍中,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话语权,或者你就成为了这个领域中的专家之一。

  2、法学论文写作是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是法学研究生最主要的科研实践活动,是培养研究生独立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能力培养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根本目的或基本目的。法学论文写作是一项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务和活动,它是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一种全方位训练。包括理论判断能力、命题确定能力、资料搜集能力、系统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能力、批判和创新能力、写作能力、组织安排能力、反思能力、对理论的鉴赏能力、整合能力、合作能力等。

  3、法学论文是文化的一个载体。

  法学属于广义的文学范畴。法学论文写作也是文学创作。所以,通过法学论文的撰写和思考过程,将对人类文化有一个新的理解,同时你奉献的论文,也是对人类文化的一个贡献,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类文化的进步;人类文化就是这样在无数人的点滴积累下进化、升华的。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也可以说,人类文化发展,匹夫有责。

  4、法学论文写作也是人生一次宝贵体验。

  通过撰写论文,将使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步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人生的许多道理也会有豁然开朗之感,对世界观和方法论都会有所改进和提升。法学知识是一种理性知识,它是一种讲道理的有实用价值的知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运用到的知识,所以通过写法学论文获取法学知识,明白法律道理,对人生而言无疑是一种理性升华,人生的真谛由此更加集中地展示出来。

  二、法学学位论文的内涵诠释

  (一)什么是论文?

  论文是一种用来表达学术观点的文体,它通常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构成。因而它与诸如记叙文、散文、诗歌、小说等等均有所不同。我们写学位论文,首先要有“论文意识”,也就是说,我们要写的文章是“论文”而非其他,脑子里要始终记住这一点,落笔后的一切文字和内容,以及文章的形式和风格,都要符合“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同时给人看起来也要像一篇论文。相较于其他文体而言,论文或论说文是比较难写的,因为它不仅要有丰富的感性素材,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抽象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撰写法学论文,就是雄踞于法律领域的某个制高点,编织法学理论的锦绣图案。

  (二)论文的要素

  关于论文的要素,学者们可谓见仁见智,说法各样。但无论有何歧见,大家一致公认论文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

  1、提出问题,这是“论题”。法学上的论题就是通过论文所想要提出的观点和见解。比如说,倘若你深切地感受到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难”,那你就会提出一个解决“起诉难”的观点,比如要降低起诉的受理门槛。这个观点就是论题。论题是提出问题,这是论文的第一步,也是最核心的一步,它构成了论文的灵魂。

  2、分析问题,这是论证和论据。“起诉难”的观点提出来后,就要论证这个观点是成立的。所谓观点是成立的,也就是说,它是有依据的,而不是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的“伪命题”。拿出依据来证明这个命题,这个命题就是“真命题”。只有真命题才有研究的实际价值,才能通过论文的研究,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这里最为重要的乃是“论据”。论据就是根据,就是证据,比如说,你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充分显示了“起诉难”。这个案例就是证据或论据。为什么我说“起诉难”呢?请你看看这个案例。所谓摆事实、讲道理,就是这个意思;这是法学论文创造的支撑点。这个支撑点一定要扎实、可靠,要使它建立在坚如磐石的基础上,而不是捕风捉影般地建立在人云亦云的“沙滩”上。为了寻造这个论据,法学论文特别强调第一手材料,这第一手材料是来自有因的真凭实据,比如官方文件通报的数据、田野式调查所获得的素材、访谈笔录等等。报纸上报道的材料也不能轻信,要看是什么样的报纸报道的,有怎样的广泛性等等。一般来说,不能将论据单纯地建立在他人的法学著述上,因为用他人的法学论述作为论据,实际上无异于用道听途说的传闻证据来判案。

  3、解决问题,这是结论。法学论文的最终目的是要对法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否则法学论文就成了纯粹的学术游戏了。因此之故,法学论文一定要有一个最终的结论,也就是你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什么。比如说,如何解决“起诉难”呢?“综上所述,我认为应当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这就是论文的出路或出口,否则论文转了半天,还是停留在提出问题的层面。“问题确实严重,但我苦于毫无办法”。如果是这样,那你干脆不要写这个论文,因为很多人都会提出问题,但不是很多人都会解决问题;正是因为你会解决问题,所以你才有必要写这个论文,人们才有必要来阅读你的论文。否则就是浪费人家的时间。人家读到最后如果看不到答案,会脱口而出“这是什么论文?”;毋宁说“这就是一篇报道,而且可能还是蹩脚的报道”。

  论题、论据和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当然,论文除了内在要素外,还有外在要素,比如开头、正文、结尾以及注解、参考文献等等。

  (三)论文的类型

  论文可以分为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两大类型。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成果的表达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或意味着人类理性的进步和人类知识的增长,它对人类是一种智力上的贡献。

  非学术论文是对学术论文的一种传播和宣传、介绍,而不是原始性的创造。比如报纸杂志上刊登的评论、政论等是典型的非学术性论文。

  非学术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术性论文的稀释和宣解,但有时也可能会成为学术性论文的先导。我们的法学学位论文显然属于学术性论文的范畴;评价论文应遵循的首要的一步,就是看它是否属于学术性论文,然后再看它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预防的就是边写边滑向非学术性论文的轨道里去。

  (四)法学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法学论文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原创性

  学术性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它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对学术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一种提升,或者强化、补充。因此,它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张扬了人类的理性,演绎了人类的智慧,延伸了人类的知识谱系。它是一种创造,一种创新,一种开拓,一种发现,一种发明,一种空前的贡献。它既是以往知识和学术的一个最高点,同时又为将来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因而它是一座学术性桥梁,也可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里程碑,它为学术的发展贴上了别具个性的标签。所谓学术传统或学术传承就是这样形成的,有许许多多前前后后具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学术成果连接和沟通起来的学术之流,这就是学术传统,有时也俗称“学统”或“学脉”。学术成果的载体便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价值便是学术成果。一篇论文之所以被称为是“学术论文”,乃是因为它创造了“学术成果”,就像在一个巨大的学术之树上,它又缀上了一个学术之果。因此,学术论文的基本依据就是其含有的学术价值,否则,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学术论文或自封的学术论文,在本质上,它便不属于学术论文,或者说它便不能跻身于学术论文的圈子。有的人写了很多本书,但是用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的标准来衡量,可称为法学论文或专著的却甚为了了。就像一个服装店一样,有的人是做衣服的,他提供的便是“学术论文”;有的人所作的工作,就是将他人做的衣服综合到一起,用一种标准来梳理梳理、分类分类,最多加上一些自己并不准确的理解,如此而已。

  非学术论文所表述的或承载的内容则不具有原创性,其功能在于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传播,介绍,宣传,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反驳或质疑。仅仅提出质疑还不是学术论文,如果在质疑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带上了原创性,则也便转化成了学术论文。虽然这种学术论文是在其他学术论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学术价值而变成了学术论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价值要大于非学术论文的价值,但非学术论文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发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们不能用另一种学术论文来宣传介绍其他的学术论文。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的下一个区别:理论性和通俗性。

  2、理论性

  学术论文是一种学术进步,它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学术论文具有极高的理论性、概括性和由此带来的抽象性。打一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将《三国志》看成是学术论文的话,那么,《三国演义》则属于非学术论文。所以,《三国志》难懂,属于史学著作,而《三国演义》则引人入胜,通俗易懂,属于小说。

  学术论文之所以具有理论性,原因在于:学术论文发现了某种潜存于自然界、社会界、人类界的规律、现象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将它揭示出来,公布和表述在学术论文中,而这种被发现的诸如规律等客体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们是最简单的原型,其内容剥离了所有可以剥离的因素,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原生态式的存在物。这就是学术论文的理论性根由。所以,学术论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难以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轨道上相碰撞,从而获得某种知识上的愉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术论文是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高山流水觅知音,英雄惺惺惜惺惺。一篇论文化为铅字容易,获得知音般的回馈是何等不易!

  非学术论文则针对学术论文的这一特点,反其道而行之,将学术论文所发掘的学术成果,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它们加以演绎和细述。在非学术性论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学术论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讳的比喻、感叹、夸大、形容等语汇。

  3、规范性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是一门科学,也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属于法理学及其法律方法的范畴。法学是否发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看其论文写作是否讲求方法,方法中就包含了规范化要求。

  比较而论,我国法学著述在规范化上有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但不可讳言的乃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学学术著述的规范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层次;换而言之,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尚有待大踏步地发展。

  其实,我们古人在著书立说上是非常注重理论性和规范性的。理论性和规范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不可分开的:缺乏规范性,理论性就难以体现出来;缺乏理论性,规范性也就失去了依托。

  我国儒、墨二家的伦理学、印度的因明学、西方的逻辑学(logic)、实证主义(positivism)、以及现代的知识论(epistemology)、方法论(methodology),与各种研究法(approach)或方法(method)等,均为讲求学术研究途径与方法的宝典 。

  学术论文非常强调规范性,可以说,规范性是学术性论文的生命线,一旦缺乏规范性,或者在规范性上带有明显瑕疵,那么,即便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尚可,其论点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则也很难被归入学术性论文的阵营中去,而且很快会被淘汰。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论文中含有的闪光的观点和学术见解就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种损失。就像一个人一样,如果这个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规范性,行为不规范,衣着不规范,言语不规范,则该人的最后得分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这个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难得到认同。

  学术论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标题怎么写,开头怎么写,中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注释怎么写,摘要怎么写,关键词怎么写,甚至于鸣谢语怎么写,等等,都有一定之规;也正因如此,学术论文很容易沦落于八股文的藩篱里面,显得非常枯草乏味,使人很难读下去。但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应当是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炉,二者浑然一体,使之不可分离。读这样的论文应当是一种享受,而且觉得不知不觉就读完了,这种论文不仅写起来是一气呵成,而且读起来也是酣畅淋漓,甚至有不忍卒读的感觉。好的文章给读者所形成的是一种内在的读法,而不是如同中学生那样,硬着头皮为了完成作业或任务般地去读。我们读一些法学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读起来也非常令人入迷。我们常常说哪篇文章哪本著作读起来非常过瘾,简直就像阿里巴巴惶入深山宝库,满目金辉,遍地珠玑。这就是学术上的盛宴。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术性内容你体会得深还是不深;二是你平时的文字功底究竟如何。这的确非一日之功。

  总的来说,法学学位论文既然属于学术性论文,就要按照学术性论文的要求去对待,就要讲求它的原创性、理论性和规范性。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才能给人以启发,才能在学术的分类架上占有一席之地。实际一点说,也才能非常愉悦地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使这种人生难得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留下美好的记忆。

  三、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步骤

  在论及写作步骤之前,先谈两个问题:一是法学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一篇合格的法学学位论文应具备哪些要素或者说应符合哪些要求?

  我认为,我国法学位论文所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学术规范化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选题确定上不具有规范性。有时失之过大,有时过于空泛,有时过长,有时文不对题,有时故弄玄虚。

  2、论文往往缺乏主题,主题思想不规范。一篇论文,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是什么,要表达什么见解,或者要提出什么问题。

  3、在文献总结上不规范。

  4、在格式上或论文的完整性上不规范。如前言、导论、结束语、结论,分段落等。

  5、在注释上不规范。一是根本不注释或只有很少注释;二是注释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释内容单薄。

  6、在行文用语上生拼硬凑,佶屈聱牙,令人难以读懂。

  上述不规范的集中表现就是所谓原创性问题,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专著不像专著,论文不像论文,教科书不像教科书。

  只有克服上述不规范现象,法学学位论文才能达标,也才有资格被评为优秀论文,尤其是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与之相应,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的标准应当是:

  1、选题好;

  2、格式符合要求;

  3、观点明确、正确;

  4、资料新颖、翔实。

  5、逻辑结构严谨。

  6、结论有说服力。

  7、文笔流畅,语言水平较高。

  上述标准其实都是我们论文指导老师和评阅老师写论文评语时惯用的公式型语言。一篇思想严密而坚实的论文,是规范性论文写作所期望的理想。一篇好的规范性论文,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和说服性,而这两种特性又是相辅相成的。

  上述问题的避免以及上述要求的达到,都归结到一点,这就是: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究程序和步骤,这是方法论的重要体现。

  (一)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求程序或步骤

  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也可以说是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决定论文质量的高低。当然这个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认为,写论文分三个阶段: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准备;论文的撰写 。台湾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十个步骤:

  1、选择题目;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修缮完稿 。

  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更加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骤是法定步骤,比如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撰写,这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先行通过,然后才能动笔撰写。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分为好几个步骤。这个步骤形象点说,类似于路标,晚上行走在悠长的道路上,如果没有路标作为指引,则极有可能会迷路,而这种迷路有时自己并不知晓,而更多的时候则采取“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复劳动,这其中有许多劳动都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尤其是,由这种“信天游”的方式所形成的所谓文章,最后修改起来也往往显得无从下手。可以说,不讲步骤的论文创作,就是不讲方法的论文创作;不讲方法的论文创作,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作。

  (二)选题

  (1)选题的重要性

  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因为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资料是否足够;提出来的问题是否能够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将来能否公开发表等等。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是法学发展的“哨所”,选题怎么样,不仅关系到这篇论文能否写成功,同时还涉及到有限的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化配置到法学发展最需要的“刀刃”上。这里面就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有一种学术道德性,同时更需要有一种社会敏感性。如果图省事而选一个非常热的题目,自己又没有新意可以贡献出来,那么,选这样的题目写学位论文,难免有浪费稀缺资源甚或欺世盗名之嫌。

  举例言之,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位论文写作,于博士论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补性”,因此最大的问题不在选题,而在写作。但硕士论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选题。比如简易程序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审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经翻来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写了这样的题目,非学位性的学术论文也已汗牛充栋了,再选这样的题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呢?“什么是你的贡献”,这句话应当经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作为我们治学的警示。

  (2)选题的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选题呢?选题之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选出一个好题;选出一个好题,论文的写作就占据了一个优势。所以,选题是重要的,同时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义上说,单纯地看他的选题,就能够测出此人的学术水准如何。

  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 。

  这种观点并且认为,选题本身也要有准备。选题要有选题的根据。首先必须广泛射猎和浏览有关的资料。这是选题的根据。这就是博观约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这种宏大叙事式的题目往往有点脱离实际,愿望虽好,但条件不具备,还是达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来,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由近及远,逐步积累,一旦条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 。这就叫做小题大做。

  宋楚瑜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 。

  笔者管见以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凡是有关联的都可以选,反之没有关联性的,就不要去选了,否则不仅会被推倒重来,而且即便勉强写来,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比如说,民事诉讼法学中,原来有一些题目是新颖的,但现在已是老题目了,作为学位论文不能再选了。在制度或程序层面,诸如论普通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特征、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等,这些题目在20年前可以选,因为那时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属于注释法学范畴;但现在不能再选这种实定法上的题目了,要注重题目的理论性和制度变革性。再如,香港的硕士生,前几年一再选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现在再选这样的宏观题目,已不适合了。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比如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当下而言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经济保障、诉权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选题要有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杜威(John Dewey)说过:“好奇心的产生,是由于研究者对事物之观察与材料之累积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对问题产生兴趣。好奇心属于纯粹求知的性质,为积极求知的能力” 。可见,兴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选题要有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3)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比如:论制定我国的物权法;论合同法的修改;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论电子证据,等等。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某一个部门法学,其选题的内容可以分为很多层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它就可以分为:

  第一层次: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思考。

  具体题目可以是:民事诉讼的文化论;民事诉讼的模式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诉权保障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保障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民事诉讼调解论等。

  第二层次: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

  如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研究;公开审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决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层次:民事诉讼的实务考察。

  如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克服对策;论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证据交换的基本规则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证据收集机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学者举例说明论文题目的层次性,这对限定论文范围很有借鉴意义。比如说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为多级论文题目: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论;企业法人章程论等。

  这种观点还认为,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还要考虑论文的类型。民法学的研究可分为民法解释学、民事立法政策学、比较民法学、民法史学以及民法社会学等。从内容上看,论文可分为7种类型:1、改革型;2、解释型;3、史学型;4、总结型;5、借鉴型;6、比较型;7、边缘学科型 。

  (三)论文的主题

  论文的选题和论文的主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论文的选题决定论文主题,或者说论文选题为论文的主题划定了范围。比如说,论文的题目是:论我国执行体制的改革。从这个选题中还看不到主题,也就是作者希望表达的具体观点或核心思想,只知道作者对现存的执行体制不够满意,或者认为它存在缺陷,希望采取改革的措施加以完善。但是,如何完善呢?题目当中没有也往往不能表现出来。那么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该论文的主题是什么呢?比如该论文的主题可以设定为:

  我国的执行体制应当结束分裂局面,应当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由此派生出的主题,或者第二级的主题是:法院不得行使民事执行权;法院行使执行权难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主题可以分为多个层次,逐步演绎。但核心主题最为重要。这里做说的主题,指的是核心主题。

  可见,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眼”,或者说是“灵魂”,它贯彻于论文的全部内容之中,全部内容都要为这个主题服务。论文的学术价值和独立性便体现于此。

  杜威(John Dewey)说过:系统的推论,即由认识前的无组织、无连贯的个别事项,寻求确定的互赖关系而联属之,使成一贯性的整体,此一过程乃是前提与结论之关系 。这里所谓的结论,便是论文的主题。

  论文的主题是论文的核心思想。一般而言,思想性的论文应有主要的核心概念及隶属于核心概念的一系列次级概念。论文的主题得到确定,则核心概念才得以确立 。

  柏拉图的《理想国》似乎整篇都在解说“正义”(justice)一词。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观念的模型说,提出数种理由或论证,其围绕的核心也是其主题。

  刘南平写过一篇关于法学博士论文写作要求方面的文章,题目是: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简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发表在《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上。其有关命题部分讲得最好,摘其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论文的命题既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研究的终结点,它是博士论文水准的集中表现和最终成果。博士论文对命题的要求如同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创新寻找发明一样重要。

  命题就是笔者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

  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是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关于原创性(originality)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其研究成果要体现一个“新”或“创造性”(creative)。它或许是意念上的(idea),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创造性”。Phillips认为,在其他国家先前已经研究过,但在本国还没有研究过,这也算是创新。

  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你的论证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sub-issues)。

  (四)资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哲学家张世英在“谈谈哲学史的研究和论文写作”一文中说到了黑格尔的一个相关观点。

  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中说:人们对于一般的研究对象倒还懂得,在讨论之前应该有要先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之必要;唯独对于哲学,却以为不要细微知识,甚至不必依据常识,就可以参加讨论和评点,这种人“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境况之中”。

  黑格尔的这种议论实际上强调的是资料收集和资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的收集和充分准备对于写作论文来说就相当于“做炊之米”。

  资料应如何收集和整理呢?我认为,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以下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就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同时也就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论文答辩的时候,有的答辩委员老师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你的论文在资料收集上层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过时了,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该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 。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

  提纲首先在整体上应体现论文题目的目的性,要从各个方面围绕主题来论述,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论文和题目紧扣起来。

  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

  (六)论文写作

  南北朝时的文艺理论大家刘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龙》“神思”中谈到:作家为了创造性构思,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修养:一是积累知识;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参考经验;四是训练情致。这说的是论文的写作必须各方面的条件全部具备,方能获致成功。尤其是,刘勰提出的这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 。我们平常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说的就是文章写作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本质,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也应当是这样,就是要将自己反复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观点写出来。

  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作文秘诀》。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诉人们以什么作为的“秘诀”,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没有什么“秘诀”;所谓“秘诀”,无非是写作时装腔作势,故弄玄虚,用某种障眼法吓唬人、愚弄人罢了。作文应当: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写作毕业论文。

  有一句老话叫文以载道。文章是一种载体,是承载和表达、阐发治国济民的道理或学术理论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论性文章,总都是有所为而发的。

  写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养,但关键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养在内的一系列基本修养,严格地从实际出发,把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真个研究当中去。

  我们写作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就必须特别强调逻辑思维,强调理论观点上的周至和严谨,使之具有强有力的思辨和说服力量。

  我认为在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这样几对关系:

  其一,处理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大纲是内容的前奏,大纲一旦形成,就预示着内容即将很快就会叩门而至,倘若你构思精巧,腹稿已久,则内容便会随着大纲的落成而纷至沓来,其情景犹如江南梅雨时节的雨步,显示零零星星的点滴,紧急着不久就会是靡靡细雨变成疾风骤雨。这里面说明,大纲固然是重要的,但成熟的内容乃是逻辑在先的。如果内容在脑腹中尚未酝酿到瓜熟蒂落的程度,那么,其结果便是,大纲不可能真正形成;即便勉强草就而成,也难以真正起到大纲的作用。这样的大纲摆在一边,其实并不起作用。因此,大纲是在内容构思而成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形成大纲后,再动笔或用键盘将存在于无形之中的内容,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大纲与内容的关系是富有辨证意味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内容与大纲又都是处在变化状态中的。先是模糊的内容形成清晰的大纲,然后是清晰的大纲在内容外化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在二者间形成了一个动态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共同臻于完善。理想的结果一般是:内容写完了,大纲也调整完了。内容与大纲同时成就了自己。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种倾向:一是小觑了大纲的作用,另一是机械地看待了大纲的作用。此外还要注意到一点,这就是大纲必须是自己动手去写,而不是仰仗老师或者他人给你一个大纲,然后你简单地将内容填充进去。这样永远写不出属于自己的有灵魂的文章。

  其二,处理好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宜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论文的创制应当是主体,资料的引用是为论文的创制服务的。不引用资料是不规范的论文创作,过多地引用资料属于偷工减料的做法,容易掩盖论文的创造性。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要做到这一点,单纯地依赖技术是不行的,关键在于作者对研究的内容与问题应有真正熟悉和掌握,有较深的研究,真正能达到运用自如。正如俗话所说,熟能生巧。

  同一类主题会有很多资料,这些资料浩如烟海,良莠难分。这就需要花功夫去认真阅读;阅读资料是遴选资料的必要步骤。有一句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这是要花真功夫的。“功夫在诗外”,古人的这句话是肺腑之言、经验之谈,值得铭记。写文章的功夫主要在阅读文章和打腹稿的过程中,真正写起来,就能够一挥而就,一气呵成。如果一边写,一边像挤牙膏似的寻找资料,引用资料,这样肯定写不出好文章来。引用资料有暗引和明引两种:暗引就是将你阅读过的资料的意思,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比如说,你在写诉讼效率的时候,可以引用“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是引用,但不是直接引用,而仿佛是自己说出来的似的。除了众所周知的你可以暗引外,其他的一般都是要采用明引的形式。明引与暗引不同的地方在于,明引要注明出处,而暗引则未必要写注脚。

  其三,处理好文辞和内容的关系。

  做人要文质彬彬,对于论文创作来说也要做到文质彬彬。有的论文就像散文一样,文辞之美超过了内容之质;还有的则相反,内容很好,文辞比较贫瘠。总体上我们应当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在这里要引述一下刘勰《文心雕龙》中所说的两个故事。一个故事是:从前,秦国的姑娘嫁到晋国,跟从的有穿着文绣衣裳的陪嫁女子,晋国人看重陪嫁女子而看轻了秦国姑娘。这有点喧宾夺主的味道了。另一则故事是:楚国人把珠宝卖给郑国,做了只用桂椒来熏的宝匣,郑国人买了宝匣把宝珠还给了楚国人 。

  当然,不同的题材,应当有不同的文辞表达。比如说,制度构建型的论文,文辞应当质朴。因为质朴的文辞多一份严肃,制度构建应当质胜于文。而写法学理论或法律文化领域的论文,讲求文辞之美可以更多地给人输送一份愉悦感;同时文辞优美的文章,被人传唱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更容易“流芳百世”。大凡古今中外流芳百世型的文章,必是文辞优美的洞见之作,也就是形式与内容兼顾得浑然一体的文章。由此来看,文辞美不美,一定意义上能够决定文章的“寿命”;同时,也正是文辞之美,才显现出了创作者的个性特征。有些人的著述,你可以随意地更换或安放任何人的姓名,哪怕是陌生人的名字,而不会觉得突兀。这是因为这些文章,徒有干巴巴的内容,而匮乏文辞的缘故。还有一些人的文章,则被打上了深刻的个性化烙印,你不用说更换姓名不成,即便试图换上几种说法或几个语词,也是难乎其难的。

  其四,处理好篇幅大小的关系。

  应紧紧扣住文章的题目,突出重点和要点,按照简要、精炼的原则,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正确,资料珍贵,也一律割爱,毫不可惜。有的学者倡导“厚积薄发”,也有这个意思 。文章的篇幅,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形式;文章的质量决定于文章的内容而不是篇幅。有一些短小精悍的小品文,可能会令人读后久久回味,给人的灵魂以震撼;相反,有一些篇幅很长的文章,内容却显得枯草乏味,令人读起来味同嚼蜡。这一类文章贡献给人类的精神财富,实在是很少的。尤其是这类文章,将其原本就很稀薄的内容,平均分配在各个章节,给人的一个感觉,就是不读也弃之可惜。当然,篇幅不是越短越好,尤其是法学学位论文,不等的层次有不同的字数要求,尽管这些要求未免形式主义之讥,然而也有一定道理。一定的字数是用以表述学术思想的必要的载体;学术思想的形成过程,便是通过一定的字数从容地加以表述的过程。学术思想的生成是由点状到线状的演变过程,它在文字的积累中逐渐地由模糊到清晰,由较不充分到较为充分,由较不系统到较为系统,由较不正确到较为正确,由较不自信到较为自信。因此,法学论文的创作过程,就是法学思想生成的过程;必要的文字是法学思想从孕育到定型的摇篮。

  其五,处理好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纵好也有限。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甚至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对论文作反复的修改。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但是这期间相隔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时间太长改起来就生疏了,因为原来业已形成的思想之流由于时间的缘故而显得不那么丰沛了,甚至有逐渐干涸之虞。因此,写文章要及时,改文章也要及时。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学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导师的意见,那也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改稿的过程,就是一个将自己的学术思想脉络进行梳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听取他人反馈意见的“试交流”的过程。一般而言,改稿的次数以三次以上为佳,也就是通常所见到的“初稿、再稿与定稿”。

  其六,处理好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是要寄望于改造中国的法学传统,解决现实问题。这两方面是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的。 因此,比较研究便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写任何类型的法学文章,都要立足于两个维度:一是要放眼于国际背景,你写的法学论文不仅仅是在中国的领域内进行对话,而是要进行国际性的法学对话,因此,对论文选题所属领域的外国法制以及外国法学就要有一个比较透彻和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是要立足于现实,所写的法学论文要能解决一到两个乃至数个现实问题,比如立法制度、执法体制的完善问题、现实司法中的操作问题、民众的法制能力和意识问题等等。为了对现实问题准确把脉,历史性的洞察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要善于将这个选题范围内的法制历史演变过程,准确而简扼地描绘出来。这就增加了文章的历史厚重感,由此获得了有说服力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用国际的眼光来审视所研讨的问题,就能够较为准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比较研究中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摈弃、分析和批判。

  其七,处理好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关系。

  从思维类型看,科学研究(包括论文写作)主要借助于逻辑思维,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语言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操作,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有时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谓直觉思维,是指不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而是依靠深层的心理体验作用,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调动出来,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领悟。其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勤于思索,对问题长久沉思,掌握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富有知识,潜意识中有大量的知识储备 。法学论文的创作有不同与其他文体创作的显著特征,这就是它非常强调“说理性”。一篇法学论文,就是利用这个平台,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述说你所理解和把握的法学道理。所以,一篇文章款款写出,实际上就是一串道理,娓娓道来。说道理就是要讲逻辑,不能想当然;讲逻辑,要讲辩证逻辑,而不是形而上学的逻辑;讲辩证逻辑,就是要讲事实根据,而不能凭想象。在法学论文中,每一句话都要有根有据,前后逻辑严密,犹如编织鱼网一样,丝丝入扣,按部就班,不能跳跃式地偷工减料;到最后,就是浑然天成的一篇好文章。前面所述的灵感思维,表现在法学论文中,主要是指观点的形成。在具体写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逻辑思维。

  在这里,我要引用一段名人的话深化一下对这个关系的认识。朱光潜在“漫谈说理文”中谈到:实用性与艺术性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实用性的文章也要求产生美感,正如一座房子不但要能住人而且要样式美观一样。打开《昭明文选》、《古文辞类纂》、《经史百家杂钞》等文学选本一看,就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归在文学之列的文章都是写写得好的实用性的文章;在西方,柏拉图的对话集,德莫斯特尼斯的演说,普鲁塔克的英雄传,蒙田和培根的论文及以及许多类似的作品都经常列在文学文库里,较著名的文学史也都讨论到历史、传记、书信、报告、批评、政论以至于哲学科学论文之类论著。从此可见,悠久而广泛的传统是不把文学局限在几种类型的框子里的。我认为这个传统是值得继承的,因为它可以使文学更深入现实生活和人民大众,更快地推动语言和一般文化的发展。

  我很相信说理文如果要写好,也还是要动一点情感,要用一点形象思维;对准确、鲜明和生动的要求也适用于说理文。修辞学家们说,在各种文章风格中,有所谓“零度风格”(zero style),就是要纯然可观,不动情感,不动声色,不表现说话人,仿佛也不理睬听众的那么一种风格。据说这种风格宜于用在说理文里。我认为这种论调对于说理文不但是一种歪曲,而且简直是一种侮辱。说理文的目的在于说服,如果能做到感动,那就会更有效地达到说服的效果。作者如果自己没有感动,就绝对不能使读者感动。

  其八,处理好文献总结和论文起点的关系。

  我们现在写论文,作者一般不提及在同类课题上有何种程度的研究,有哪些共识,有哪些分歧见解,还有哪些没有研究到,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什么,希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希望能够对学术做出何等贡献,而往往是自说自话,根本不顾及前人的研究成果。这是对前人作者的不尊重。

  与任何科学一样,法学研究也是由无数人的法学智慧荟萃而成的。任何人写法学论文,都不可能凭空而起,就像造房子要首先打墙脚一样,写法学论文,也要先打“墙脚”,这里的“墙脚”,就是他人的研究成果。这是你论文的起点。因此,法学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开头或绪论性的话。这段话的作用不可小看,主要有两个用处:一是“破题”或叫“点题”,鲜明地、集中地提出你的观点;二是回顾一下过去,高度概括地陈述一下在这个论题中,已经进行了怎样的研究。以此说明,你的研究是填补空白的,或者是有所深化的,或者是进行商榷的,总而言之,是有所贡献和推动的。这是你研究的起点,也是你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显现出了你的学术态度和谦虚精神。与此相适应,结尾部分就是你的独创性的总结和概括。在他人写类似的题目的时候,你的结尾就成了他人的开头。学术的系谱或者说香火,就是这样延续的。这是印在沙滩上的脚印,虽然有浅有深,然而却一直绵延着。

  其九,处理好注释和正文的关系。

  注释是为正文服务的,正文需要靠注释来点缀。没有注释的正文是空中楼阁,缺乏扎实的根底;没有正文的注释当然也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在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上,不是注释过多的问题,而是注释不足甚至没有注释的问题。这就是法学论文被诟病为缺乏学术性和规范性的主要缘由所在。学术论文规范抑或不规范,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注释以及注释是否恰当、充分、规范。当然还有另一种极端现象应予避免,这就是注释的篇幅大于正文,有时甚至每一页正文的内容很少,只有两三行,而其他的都是注释。台湾有一个民诉学者写的文章或著作就是这样一个特征,我们读他的著述,会不经意地直接读注释;在读注释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再回过头来看看正文。看正文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看看他是在什么情形下写这个注释的。有的注释甚至本身就是一篇短文。这就本末倒置了,我们也不能称之为规范化论文。正确的做法是该注的时候就注,不该注的时候就不要为了注释而去注。一个带有艺术性的问题是,如何将内容合理地分布于注释与正文之中。

  (七)注释问题

  前面已经较多地涉及了注释问题,这里再专门谈一些关于注释的补充性看法。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论文注释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将注释比喻为“皮囊”,以与作为主题的“骨髓”相对而论 。这充分说明了注释的重要性。

  当然,所谓“皮囊”,只是一个比喻,仿佛是论文的外壳,我倒是认为注释不仅仅是个外壳,它其实就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论文的血肉。一篇法学论文,除了要有命题,即基本论点外,注释是不能没有的。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学术新观点的论文不过是根基不牢的想象,要么就是企图蒙混读者,要么就是自欺欺人,是谈不上什么学术研究的,其充分价值莫过于新闻报刊的一般性报道。论文的注释绝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于“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是“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

  注释的表现形式林林总总,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不同的分类。比如从是否能够支持作者论文主题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佐证性注释和反对性注释;从在注释中是否有作者的分析性语言来看,可以分为分析性注释和罗列性注释;从注释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原始性注释和转引性注释;从注释与被注释内容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引用性注释和解释性注释,此外还有外文注释和中文注释,符号注释和文献注释等等。

  作为法学学位论文,当然较之一般性论文或其他学科论文更应注重注释的附加。一篇注释较多而且适当的论文,给人以一种学术的美感,很快会给人良好的第一印象,即便论文内容创新稍显不足,注释较好也能在一定意义上起亡羊补牢的作用;反过来也是一样,一篇论文在主题或论点上以至于行文等各方面均堪称不错,但倘若注释寥寥,或者注释不够规范,那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美中不足,未免令人遗憾。这种论文很难较长时间地流传下去。

  那么,一个务实的问题是,如何做好注释呢?注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其一,注释应当具有关联性。

  我们讲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否则在诉讼中不能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论文的注释也是论文的证据,它是用来证明论文作者的观点的来源或正当性的依据。因此,论文的注释也要具有关联性。类比于证据的关联性,论文注释的关联性的基本含义是:有了这个注释(含注释所针对的内容),相对于没有这个注释而言,是否更加能够有助于论文观点的证成?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该注释就是有关联性的;反之则是无关联性的。无关联性的注释是绝对不能富丽于论文的构架中的,否则无异于画蛇添足。但是有关联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程度问题,有关联性还要有重要性,也就是这种关联性已经强到了缺少该注释就基本不可的程度了。这个问题只能结合上下文而加以判断,这里只能谈一个原则。

  其二,注释应当具有原始性。

  也同样用证据做比方。证据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分。传来证据是第二手材料,在有的国家,如英美,是要受到排除的。之所以原则上要排除这类证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证据不具有太大的可靠性,很有可能就是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乃至于谬种流传、以讹传讹。同样的道理,在论文创作中,尤其在法学类的学位性的论文创作中,原则上应当使用原始材料做注释,转引他人注释或者形式上没有写转引但实际上是转引的注释,应当被评论为不符合学术论文要求。注释是不是转引来的,明眼人一望便知。须知,缺乏原始性的材料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相应的论文缺乏原创性。在所选择的课题范围内,你的学位论文很可能不是首次提出该一论点,但这并不妨碍该论文的原创性,条件是:在引证的资料上要包含并超越以前的论文。

  其三,注释应具有适当性。

  前已述及,注释与正文的关系除了或有或无的模型外,还有一种模型,就是量的模型,也就是哪些内容放在正文中,哪些内容放在注释中,以及,如果放在注释中,应当控制在何种篇幅内,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注释的适当性原则所要回答的。

  其四,注释应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论文不仅反映在正文的内容构架中,同时还反映在注释的内容安排上。在注释中,要不失时宜地对各种文献进行比较和分析,要善于利用注释来对正文进行拾遗补缺的努力。这种具有学术性的注释就可以为学位论文的学术性提供一个烘托性的背景。因此,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学术论文的注释也要体现出学术性,而不能与其他文章的注释相混同。

  其五,注释应具有规范性。

  《中外法学》在常用注释规范上倡导规范化的注释应当是:印证应当依照所引用资料的客观情况,完整、准确地提供关于引证的各种信息,能够(1)辨别所引用的资料;(2)与其他资料相区别;(3)帮助读者查找其出处。这里提出来的第三点,是很有人情味的。有的人写注释,生怕别人能够找到该宝贵资料,所以就含糊其词,或者将外文译为中文加以注释。

  可见,法学学位论文非常重视注释的量和质,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的。论文中的注释通常要达到一定的量,要与正文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同时论文的注释不能仅仅采用罗列式的、非分析式的方式,而应当使之带上学术性的光环,从而对论点的论证提供背景性的助力。惟其如此,我们的法学论文才能以优质的评价通过答辩,同时也才可以使我们的学术论文逐步规范化,获得国际认同。

  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法学建设紧紧跟上步伐,而法学建设除了满怀热情之外,最主要的是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这其中就包含了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论。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目前所追求的素质教育也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之。现在有一种观点说要取消硕士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相反,我认为论文的写作应当引起更高度的重视。法学本科生主要在于汲取法学知识,解决一个会“说”的问题;法学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生,主要的任务则在于创造法学知识,解决一个会“写”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可以说达到了空前繁盛的境界,这种势头还非常看好,并日益强劲。与我们学界正在讨论的一个话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相映成趣,我们现在又倡导研究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已成为许多院校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必修课,其中就包含了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是难得养育方法论意识的契机。就像程序正义优胜于乃至最终地决定实体正义一样,法学论文的方法论作为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技能和基本功,在一定意义上说,比盲目地写出一篇差强人意的论文更值得欣喜,更可以依靠,因而也更值得花功夫去体悟、总结和积累。(此内容为汤维建教授在由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主办的“法学论文写作座谈会”上的讲演)

  附:汤维建简介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1年1月~2001年5月 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95年~1997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1992年~1995年 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9年~1992年 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2年~1986年 苏州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

  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司法制度等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民革中央常委、北京市副主任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市人大第十三届常委会委员

  国家教育部第八届特约教育督导员(2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顾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司法部“律师公证业发展专家咨询组”成员

  全国公证协会理事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理事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

  中央统战部“华夏英才出版基金”科研成果支持奖励(2006)

  《民事诉讼法》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2年)

  《民事诉讼法》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二等奖(200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奖二等奖(第四届)

  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奖一等奖(第二届)

  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奖二等奖(第一届)

  论文类

  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代视角及其关注重点——以2007年的研究为基准的介绍,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缝隙策略: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移植路径探析,合作,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论司法和谐的程序保障,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

  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理性反思——以执行体制的独立化构建为中心,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

  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合作,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为谁诉讼、何以信托,合作,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

  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物权登记与法定公证制度,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论民事证据契约,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合作,《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6期全文转载

  刍议独立的国家证明权,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

  证据“关联性”的涵义及其判断,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转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1期全文转载

  达马斯卡证据法思想初探――读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之纯化,合作,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与不足,合作,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合作,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

  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4期全文转载

  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载《法学》2004年第5期

  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若干问题浅议,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民事诉讼中的依法改判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4年春季号,被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合作,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中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及其模式选择,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7期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试论美国民事诉讼法律文化,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方式,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合作,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第2期

  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构想,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第4期

  试论债权人会议,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

  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载《法学》1995年第9期

  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破产概念新说,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

  破产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谈谈破产申请的法律主体,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谈破产救济,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论破产管理人,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5期

  论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

  论诉讼请求的变更,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论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著作类

  《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合著第一作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民事诉讼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合著第一作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主编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

  《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主编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麦考密克论证据》,合译第一译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

  《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版

  《民事诉讼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合著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合译第一译者,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合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民事诉讼法》,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江伟主编,本人为作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证据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教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香港民事诉讼法》,合著第一作者,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版

  《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独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问题研究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006)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研究 司法部重点项目(2006)

  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2005)

  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2004)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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