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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5:36:13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描述:W公司和Y公司签署合同,向Y公司供应货物,现发生纠纷,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初步整理资料时,W公司发现合同对于管辖的规定是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W公司不明白什么叫做合同履行地。W公司派了小王向律师咨询,

  案例描述:

  W公司和Y公司签署合同,向Y公司供应货物,现发生纠纷,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初步整理资料时,W公司发现合同对于管辖的规定是“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W公司不明白什么叫做合同履行地。

  W公司派了小王向律师咨询,小王年轻好学,迫不及待地问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1)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2)如果没有约定,公司应该去哪里诉讼?

  3)很多合同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又怎么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4)有的合同规定“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什么是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就是公司办公室所在地?而公司有不同的办公地,要以哪个办公地为准?

  5)为什么有区法院,还有中院和高院,他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小王问出的所有问题,都和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有关。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有必要了解其基本规定。

  诉讼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诉讼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而级别管辖,解决的是在哪个级别的法院,区法院、中院或者高院进行诉讼的问题。

  首先来看一下级别管辖。

  以北京市为例,有基层法院(区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一般来说,普通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实践中,通常会用案件的诉讼标的作为衡量案件影响的一个尺度。如在北京,目前,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是: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是: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高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是: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区法院管辖。

  再来看一下地域管辖。

  一般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和合同履行地管辖——这即是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即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管辖做出任何约定和描述,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法定管辖原则提起诉讼,而拥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就是小王提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那么,什么是被告住所地呢?我国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其住所地为超过一年的连续居住地;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践中,通常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

  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购销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管辖地的权利(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制定合同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超出前述法定范围,否则视为无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约定管辖。此外,港口作业和遗产继承,亦属于专属管辖。

  具体支招:

  了解了关于管辖的法律常识,就可以判断W公司可以起诉的管辖法院了。在本次交易中,W公司按照Y公司的要求,送货到Y公司指定的客户,客户位于C市。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既不是W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也不是Y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而是最终客户所在的C市法院。

  律师进一步建议,如果W公司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可以在签署合同时即明确要求将管辖法院确定在自己所在的城市,这样,在考虑诉讼方案时,W公司即不需要考虑差旅成本;相反,Y公司在考虑拖款成本时,却需要格外考虑到异地应诉的差旅成本,从而促进其回款意愿。

  本专题案例由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兰霞律师根据实际案例编写,如有疑问,请致电13911072325.

  如果读者有相关法律咨询,可发邮件到电脑商报记者史春鹃邮箱:shicj@cp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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