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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欠钱未还殃及弟鞭炮被查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3:57:19 人浏览

导读:

10月18日,上栗县桐木镇村民李小国(化名)正在请人帮忙运着一箱箱的鞭炮,这些鞭炮自从去年4月被法院查封后,在仓库里沉睡了一年半。李小国至今还有一些不相信,沉睡中的1200箱鞭炮还有苏醒的一天,律师都说案外人在中国当原告,还没诞生呢!让我不要抱多大希望。18日,

  10月18日,上栗县桐木镇村民李小国(化名)正在请人帮忙运着一箱箱的鞭炮,这些鞭炮自从去年4月被法院查封后,在仓库里“沉睡”了一年半。

  李小国至今还有一些不相信,“沉睡”中的1200箱鞭炮还有苏醒的一天,“律师都说案外人在中国当原告,还没诞生呢!让我不要抱多大希望。”18日,谈起自己是全国第一个案外人以原告身份打官司并成功进入审判阶段的当事人时,李小国伸了伸舌头,憨笑着摸着头:“感谢法院能主持公道!”

  案外人之诉到底是怎样的诉讼呢?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全国首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此审结

  哥借钱办厂惹官司殃及弟鞭炮被查封

  故事还得从4年前讲起。

  2005年,上栗县桐木镇村民李大国(化名)个人独资成立了上栗县大国出口花炮厂,该厂成立后,销售额总是提不上去,生产很不景气。

  李大国苦恼:“厂子没规模,根本无法与其他企业参与竞争。”

  正在李大国焦头烂额之际,2007年4月,他的两位好朋友陈某和文某表示愿意出手相助,与他一起合伙组建一个新公司,很快三人便签订了合股协议书,约定总投资额为210万元,均以现金入股,其中李大国投资80万元,随即上栗县宏图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应运而生。

  协议签订后,为筹到自己的股金,李大国四处借钱。2007年5月23日,他以上栗县大国出口花炮厂作抵押,向徐玉(化名)借款29万元,并打了欠条,但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

  李大国打算先将新公司办起来,等赚了钱就马上还钱给徐玉。可徐玉借钱后不久就反悔了,她担心李大国新公司会亏本,到时没有钱偿还,于是,她催李大国尽快还钱。

  “钱都投入到新公司去了,哪有钱还?”李大国以“钱已经入股”、“借条上没写还款日期”为由,让徐玉等一等。

  2007年11月,“实在等不及”的徐玉将李大国起诉到了上栗县人民法院。

  2008年1月8日,经上栗法院调解,徐玉、李大国达成协议:李大国欠徐玉的29万元,于200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但是,直到过了截止日期,李大国仍然没有将钱还上。

  2008年4月18日,在徐玉的申请下,上栗法院查封了李大国原有的上栗县大国出口花炮厂厂房内库存的鞭炮烟花1200箱,价值12万元,并查封了厂房和设备。

  让徐玉和法院意外的是,查封后不久,李大国的胞弟李小国便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该1200箱鞭炮系他租赁其兄的厂房、设备于去年生产的,所有权应归他,请求法院解封。

  弟弟申请归还遭查封鞭炮被驳回

  李小国告诉法院执行人员,上栗县大国出口花炮厂成立后生产一直不景气,见哥哥的设备和厂房很多都停用和空着,2006年3月26日他便与李大国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李大国的设备、厂房进行鞭炮生产。协议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李小国交租金1万元,李小国可使用大国出口花炮厂的厂名及商标等,而法院查封的1200箱鞭炮便是他租赁李大国的厂房并使用其商标所生产的。

  不仅李大国承认了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和鞭炮是李小国所生产的,李小国还提交了上栗镇安全监督办、桐木镇村委会及大国出口花炮厂几十名工人的证明、证词证明租赁行为的存在和鞭炮的归属。

  对“鞭炮归李小国所有”这一说法,徐玉表示怀疑,她认为,上栗县大国出口花炮厂系李大国个人独资所有,法院查封的1200箱鞭炮使用的是该厂商标,并存放在李大国厂子的库房内,应该归李大国所有,李小国与李大国是兄弟关系,他们之间的租赁协议对自己没有效力。徐玉请求法院驳回李小国的异议申请。

  2008年8月5日,上栗县人民法院以李小国与李大国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为由驳回案外人李小国的异议。李小国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08年9月19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李小国的复议申请不属法院的复议范围,不予受理,但可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

  以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案成全国首例

  去年10月19日,李小国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鞭炮的所有权。

  “因该案系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以前从未遇到过,是否该受理?程序上又如何操作?大家很茫然。”16日,虽然事隔一年了,接受记者采访的该案审判长、民一庭庭长帅建民仍然清楚记得当时案子到民一庭时的情形。

  “虽然2008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首次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新概念,但法条并未作细致规定,后来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月1日执行)涉及该方面的内容,但规定得也很笼统,因此,审判实践中肯定会出现不同的作法。比如在案由确定上,哪些人是适格主体上,及案外人起诉后、处置争议标的强制措施的效力认定上,不同人理解都会有很大偏差。”18日,上栗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明辉向记者介绍。

  上栗县法院在接案后,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

  “我们翻阅了最高法院收集的案件资料库、全国案例入选大全等书籍和在网上大量搜索,仅了解到外省一法院曾受理过类似案件,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案外人被驳回起诉,未进入实质性审理,李小国案,可以说是全国第一例实质性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上栗县法院院长陈明辉接着表示,“因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从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最后,我们在确定了案件基本格局后,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

  立案后进入审判阶段,“由于徐玉未申请对订立租赁协议的日期进行鉴定,李小国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徐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支持李小国的主张,于2009年9月25日判决1200箱鞭炮归李小国所有,同时撤销了本院的执行查封裁定。”该案审判员、上栗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胡冬梅告诉记者。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在,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纠正不当查封、扣押有了新“法宝”

  那么,法院判决的具体法律依据在哪?

  据办案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明辉结合此条文向记者解释:“案外人提出异议,是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不当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如何从根本上消化异议,防止不当执行,过去,我们一直找不到很好的途径。这下好了,我们有了新‘法宝’。”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异议之诉采取了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程序,这样,为当事人和法院均节省了诉讼资源。如李小国在其异议申请驳回后,再提起异议之诉同时赢得了官司,是跟上了法律的时代步伐,其实体权利得以最终保障。”陈明辉述说了立法规定中的深层内涵。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了,为何在全国迟迟不见类似案件出现呢?”面对记者的疑惑,陈明辉解释说:“这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新规定,很多人还不了解,更谈不上去运用法律;其二是这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规定,一般案外人对法院采取的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也仅仅只提起执行异议,仅走到这步程序,如被驳回,不知其后还有更进一步的程序可保障他的实体权利。”

  “因此,李小国案件的审结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开启了先河,其社会示范意义影响深远。”

  该案审判长、民一庭庭长帅建民表示,随着将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大量出现,可以很好的保障案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院错误查封、扣押的标的能很快得到纠正。

  ◎法学专家

  异议之诉可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副教授王朝勇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它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请求执行法院作出不得对该标的实施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其目的,不是单纯地确定异议标的归属,而是从根本上排除对异议标的执行,是一种执行救济途径。

  王朝勇解释说,案外人也不同于第三人,第三人属于诉讼参加人,是主动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而案外人不属于诉讼参加人,并没有实际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

  “如果说法院的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道防线,那么,审理异议之诉,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防止执行权的不当行使,并为执行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是完全有必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出台,强化了对执行权的监督,同时,为案外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保障新途径,能促进执行正当。”王朝勇表示。

  江西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王明美表示,有错能改是做人做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法院判错了案子,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执行错了,该怎么办?司法实践中一直很困惑,而这样的制度很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但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更能减少法院信访、涉访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文/图 胡冬梅 帅建民 刘星 首席记者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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