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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的背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12:30:39 人浏览

导读:

●江苏省徐州市一审计科科长采用欺骗手段,变更申请执行人,将公司70余万元债权贱卖牟利●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1996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商业企业A商厦与淮北市B公司签订一份电视机购销合同

●江苏省徐州市一审计科科长采用欺骗手段,变更申请执行人,将公司70余万元债权贱卖牟利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

  1996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商业企业A商厦与淮北市B公司签订一份电视机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在收到电视机后未能付款,A商厦诉至法院,1998年,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由B公司一次性向A商厦支付货款35万余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判决后,B公司没有履行义务,A商厦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在给付3.9万元后经营困难,没有还款能力。同时,由于A商厦不同意B公司提出的还款方案,鼓楼区法院于2000年6月决定该案中止执行。同时,告知A商厦在B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004年2月,A商厦进行改制,成立了清欠领导小组,审计科科长王某担任清欠办主任。不久,王某得知B公司于2003年4月将该公司商场租给某企业开设连锁店、年度保底租金42万元的消息,但他没有将这一情况汇报给公司,而是想方设法把债权低价转让给自己,于是建议公司将该判决书确定的权益低价出售,并以其姐夫毛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商厦以9万元的价格将诉B公司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毛某。

  随后,王某以A商厦的名义通知法院将诉B公司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给毛某所有。2004年7月,王某以毛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向鼓楼区法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标的为707843元的“恢复执行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变更毛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时,依法裁定冻结B公司到期租金70万元。至2005年6月,鼓楼区法院已经将B公司到期租金42万元执行到法院账户。

  就在鼓楼区法院继续执行到期租金的时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王某以合法形式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徐州市中级法院迅速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王某也承认“债权转让协议”系个人所为,毛某本人并不知情。近日,法院讨论认为,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于2004年7月所作的变更裁定显属不当,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宣布王某一手操作的非法买卖判决书行为无效,恢复A商厦作为判决书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徐州市有关部门已对王某涉嫌以非法手段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立案调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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