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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日定义的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1:38:02 人浏览

导读:

对债务重组日定义的质疑提出并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直接动因是为了遏制腐败.但是,腐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暂时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经济领域的腐败势头必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实施会

  对债务重组日定义的质疑

  提出并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直接动因是为了遏制腐败.但是,腐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暂时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经济领域的腐败势头必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直接动因和背景将不复存在.2.会计集中核算制的法律基础不牢靠.会计集中核算制与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矛盾.比如,《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集中核算制实施以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主体不再是"各单位",而是"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制实施以后,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称,单位负责人难以真正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

  3.会计集中核算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1)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初衷是加强财政监管,遏制腐败蔓延.但这道遏制腐败的"防火墙"缺少自动升级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新的腐败现象,会计集中核算制显得软弱无力.(2)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在组织机构设立,人事调配,人员培训,办公场所和设备的购建等方面付出了很高的成本,相比之下其产生的作用却很有限.(3)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实施给行政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带来了新课题.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凡属公共物品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支出和公共事业经费支出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但目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都存在着公共物品服务范围以外的管理活动和服务项目.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实施,抑制了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共物品服务范围以外具有过渡性的经营活动.(4)会计集中核算制实施以后,行政事业单位失去了财权,从而动摇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人翁意识.(5)会计集中核算制实施以后,会计核算中心履行了部分原来由财政部门职能科室履行的财政资金管理职能,而原来财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并没有发生改变,这就形成了机构的重叠和职能的交叉.

  4.会计集中核算制与国库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国库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逐步实现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支出.但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把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账户上,再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单位的付款通知,将资金从统管的账户上划给用款单位.从这一过程来看,会计核算中心成了"第二国库",这与国库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囹一事一议?口山东潍坊李维清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是在对1999年1月1日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后推广实施的.现行《准则》内涵更加丰富,但《准则》中对债务重组日定义的阐述存在一些问题.《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日的定义表述为: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不难发现,定义中将"完成日"等同于"开始执行日"是明显错误的."完成日"与"开始执行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时间概念,用两个矛盾的概念描述同一个定义,不仅令人费解,也给学习和应用带来了诸多不便.

  根据《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方式可分为以下五种: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⑤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其中①和②又可以合并为一类,即转让资产给债权人.这样,五种债务重组方式实质上可归结为三种:一是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二是将债务转为资本;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指展期).按照《准则》要求,如果债务人转让相关资产偿还债务,则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全部交给债权人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之日作为债务重组日;如果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是分批运抵的,则以最后一批货物运抵并最终办理债务解除手续之日作为债务重组日;如果以在建工程偿还债务,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的,则以在建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债务解除手续之日作为债务重组日;如果按重组协议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以债务人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债权人出具出资证明之日作为债务重组日.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选择了将相关资产转让债权人或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则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选择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则债务重组日就不是债务重组完成日,而应该是债务重组协议开始执行日.债务重组日的定义与债务重组方式密切相关,选择不同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日的内涵就不同.因此,债务重组日的定义必须区别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其正确的表述应该为:债务重组日是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完成日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开始执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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