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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法第30 条中的债务人财产制度(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06:17:02 人浏览

导读:

三、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此期间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三、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此期间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构成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一,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如果该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合法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如已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的财产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这里的合法转移,是指不具有新破产法第31 条至33 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违法的个别清偿行为和无效行为的情形[1 ] 。因这些情况转移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其二,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集合,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和财产权益,而不是部分财产。其三,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财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是指由国家所有,而由企
业经营管理的财产。11 企业自有的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二是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三是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21 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进行分割确权所获的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另外,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二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三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购买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四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债务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忽视,而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有时在债务人财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因此,在确定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时,要对债务人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变卖,转换成有形财产。五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六是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page]
财产。31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范围。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是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是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三是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四是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五是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六是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七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二)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
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这部分财产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 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实际上属于在破产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其实际的占有是在破产受理之后。
2. 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所以,这部分新取得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被看做是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1 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 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78 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规定中所讲的问题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度设计与操作指引) 》一书对这个问题的法释[7 ] 。41 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等收益。51 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page]
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1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是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二是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三是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总之,新破产法的第30 条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制度较完整地界定了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其内涵十分丰富,其相关内容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将会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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