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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合同各方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0:38:44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济条件并不十分放心,债务人为了获得借款就会找到一个有经济条件的人来作为担保人,并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三方的债务担保合同,有时候债务人还会找到多人为自己担保,那么在债务人到期未还款之后,债务担保合同各方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济条件并不十分放心,债务人为了获得借款就会找到一个有经济条件的人来作为担保人,并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三方的债务担保合同,有时候债务人还会找到多人为自己担保,那么在债务人到期未还款之后,债务担保合同各方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担保合同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二、债务担保合同各方责任

  债务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三、债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实现,让债权人更放心的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所以在债务人出现问题以后,由担保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以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当然债务担保合同也有无效的时候,如果合同无效担保人自认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以上就是“债务担保合同各方责任”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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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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