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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得提供债务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1:49:52 人浏览

导读:

最高检出台意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快报讯(钟欣)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前天在上海闭幕。会议讨论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据

最高检出台意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新快报讯(钟欣)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前天在上海闭幕。会议讨论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

  据《检察日报》报道,《意见》对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作出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的一整套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

  同时,《意见》还要求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国有资产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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