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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0:25: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债权转让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同时牵涉到债务人、债权人、受让人、甚至是担保人与担保物的问题,但是这些情况并不鲜见,为了规避风险,我们有必要了解债权转让后法律效力的问题,以及担保物的变更...

  核心内容:在债权转让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同时牵涉到债务人、债权人、受让人、甚至是担保人与担保物的问题,但是这些情况并不鲜见,为了规避风险,我们有必要了解债权转让后法律效力的问题,以及担保物的变更登记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没有将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就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建议在债权转让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留下通知的凭证。

  2、对担保人的法律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生效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不需要。

  对于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有通知担保人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债权人未将转让债权的情形通知担保人对债权转让有何影响,据此应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通知担保人。但是债权转让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对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债权人自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时候,也就对担保人发生效力,即担保人同样需要继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所以,在实践中,完全可以不通知担保人。

  (2)债权转让时,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是否影响受让人抵押权、质权的效力?不影响,但建议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债权人转让,受让人即自动取得抵押权、质权,无需以变更(转移)登记为前提。

  但不意味着受让人办理抵押权、质权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完全没有法律意义。例如,我们不能排除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可能会与债务人、抵押人或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串通损害受让人利益的情形,如转让人向登记部门致函放弃抵押权、质权,这将导致受让人无法享有抵质押权。虽然在发生债权转让时,登记部门一般都有要求债权人(指转让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是否办理注销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质权消灭的依据,只要债权人致函登记部门放弃抵押权、质权,其抵押权、质权即消灭。

  因此,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为了保险起见,应就抵押物、质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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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详细

  ■可转让债权的内容有哪些?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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