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岂能成"白条" 北京陕西出台债权凭证制度
导读:
本报讯(记者刘晓燕)12月19日,20家单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第一批《债权凭证》。凭此证,无论欠债人如何变换名称和经营场所,事隔多少年,权利人都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据介绍,《债权凭证》指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发放的,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用以证明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证书。发放《债权凭证》后,法院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领受《债权凭证》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和次数的限制,但是再次申请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新的被执行人的证据。
北京二中院对发放《债权凭证》作出严格限制,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穷尽原则做到主体穷尽、财产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后,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申请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报告无财产的,法院可在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依职权下发《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不适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执行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田玉玺庭长说,在北京二中院试行的《债权凭证》,对债务人来讲,是“紧箍咒”,债务一日不清,债权人向其追索债务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就一日不能消除。
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举措是对现行执行程序的完善和补充。”但他同时也表示了疑虑,不知凭证在外地是否有效?记者就此采访了二中院张本亭副院长。“《债权凭证》只对二中院的执行案件有效。只要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大陆,我们得到报告后,就会派人去执行,不是让当地法院依据《债权凭证》来执行。”张院长说。
本报讯(记者刘声)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推行债权凭证制度,40多名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到了“债权凭证”,成为该省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首批受益者。今后,陕西省将全部推行债权凭证制度,赖账不还的现象将受到遏制。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陕西全省法院共执行各类案件27234件,仍有16935件尚未执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死案”。[page]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法院设专人执行,债权人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恢复执行的有关手续。碑林区法院执行庭庭长贺桂宝说,这项制度的出台给债权人吃了“定心丸”,对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让他们不能再赖账。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从执行困境中解脱出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积案“年年有、年年增”的被动局面。
目前,陕西省统一制作了深蓝色封面、印有法院标志的债权凭证,内容包括债权实现记录、债权人、债务人情况、变更事项登记、法院执行依据及注意事项等。据悉,陕西省首次发放债权凭证,涉及执行的标的就达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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