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念
导读: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之为"法锁"(juris vinculum)。优帝《法学阶梯》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在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依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债这个法律概念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在英美法上,债法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过其一直承认能引起债发生的各种原因。
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在我国固有法上,债的含义也至为狭窄,所含范围极小。我国固有法上原无统一的债法,仅在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债事违制之处罚条款。例如《唐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对违反契约的,要给予刑事上的惩罚,同时令其赔偿。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近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我国固有法上债的概念相比,其范围要广泛得多。
1、 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 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
3、 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而且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而在现代,债的发生原因的种类逐渐扩大,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也被包括在内。
(二)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3、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二、债与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都是财产关系,都具有可转让性;所有权关系是债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所有权取得和实现的一种方法。
二者的区别表现为:
(一)从二者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上看:债反映是动态的民事流转关系,而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
(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而所有权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三)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权是请求权,而所有权是绝对权。
(四)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是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而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具有单一性。
(五)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看:债可因合法事实或非法事实产生,而所有权只能基于合法原因产生。
(六)从法律关系保护原则和方式看:民法采物权优先原则;债与所有权皆有各自的专有保护方式,如保护债权的违约金责任,保护所有权的恢复原状等。
此外,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物权具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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