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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2:25:41 人浏览

导读:

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善意取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债务关系。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

 

  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善意取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债务关系。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所取得的对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物品的原所有人也不应再就该物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这种观点在英美法系中是被广泛承认的。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法典中至今还没有对被善意取得赃物的物权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几年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出现了有倾向性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它经济活动的……如果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目前这一规定仅限于办理诈骗案件,但对于其它类型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抢劫等)是否适用,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善意的赃物取得人对所获物品拥有所有权”这一原则应适用于处理所有“侵财”

  案件。这种“善意取得”应当是等价有偿的。对于无偿取得的赃物(如通过继承、赠予而获得的),即使获赃人取得该物品时是善意的,能否认为其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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