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越权融资,委托人沉默就表示同意
导读:
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或同意权,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构成追认或同意呢?
王某忙于生计,无暇炒股,遂委托其姐夫侯某代理,并约定每隔半年结算一次。为此,王某向营业部出具全权委托侯某代其炒股的授权委托书。三个月后,王某听说自己炒股亏蚀了不少,遂到营业部打单,始知侯某以其代理人身份向营业部融资30万元在王某账上炒股。此时,营业部通知王某归还融资本息31.7万元,王某拒不同意。1998年3月,营业部向沈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候某以第三人身份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营业部理由有二:是王某全权委托候某炒股,候某自可以其名义融资;二是在候某为王某融资炒股长达两个月时间里,王某知道而不反对,视为默认了候某的融资行为。
营业部两审败诉。
本案营业部两点理由自相矛盾,既然侯某有权为王某融资,是事前授权的有权代理,此又何来王某对侯某无权融资的事后追认?追认可分为明示和默示,而默示又有作为和不作为。所谓明示,是指本人以语言文字明确表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谓作为默示,意指本人虽非以语言文字明确表示追认,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了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为默示即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追认。如证券商与客户委托买卖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委托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逾期不提出则视为认可。本案营业部与王某并无此约定。
至于本案能否简单地适用《民法通则》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之规定呢?适用的前提是营业部对王某“知道”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的内容是其向王某提出了民事权利的要求,这事实上就是《合同法》相对人对本人行使的催告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在相对人行使催告权一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这就表明单纯的沉默不能视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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