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越权取证
导读:
因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工作者超越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取证主体不合法,导致自诉人提供证据不足,共青城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7日裁定准许自诉人张象新撤回对被告人季勇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2006年3月19日,自诉人张象新与被告人季勇因邻里纠纷发生扭打致伤,经司法鉴定,其右眼被评定为轻伤乙级,左眼被评为九级伤残。2006年8月8日,自诉人张象新聘请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接受委托后,张某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制作了3份有利于自诉人的证人证言。法院在案件审查时发现张某无权代理刑事案件,及时向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释明法律后果并提出建议,自诉人仍坚持要张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张某本人也坚持认为自己有代理资格而出庭。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张某无刑事案件代理资格为由,对张某向法庭提交的3份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张某所收集的证据主体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共青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的代理行为,超越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违反了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采纳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自诉人在尚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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