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导读:
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案情:
甲与乙均住于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乙住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一)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木板封死,在上面留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
(二)甲乙所在的楼没有凸出室外的大阳台,为保暖,2003年乙在自家房屋北侧阴面阳台安装了封闭铁皮保暖阳台,该阳台顶部宽出原建筑物墙体约40公分。甲认为乙家的封闭阳台凸出墙体,导致他人可越过三、四楼之间的楼梯窗户,通过乙封闭的阳台攀上四楼,对自己所住房屋的安全造成影响。2006年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
(三)乙发现甲家也有同样的封闭阳台,也凸出了墙外,认为甲的封闭阳台,严重的损害了整栋楼的使用寿命,严重危害他人居住环境,亦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
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相邻关系的纠纷
1、甲方将楼梯毒死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采光权,应予以拆除,并对乙方的因另行采光而造成损失给予赔偿
2、关于乙方封阳台的做法和甲方封阳台的做法
封阳台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侵害相邻人的采光权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等
甲方起诉乙方是合法有据的,乙方以此也起诉甲方是没有理由的
3、关于相邻关系,也就说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和品共处,按照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而本案的这两家,动辄诉至法院,也体现两家在个人修养和素质的地下,与提倡和谐社会等大背景格格不入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人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情形是: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必
相邻之间因不动产物权的利用问题引起争议,该如何判断谁是谁非,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相邻之间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样,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相邻关系纠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