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取走前夫账内80万 前夫告状银行索赔
导读:
身为银行储蓄主管的前妻存而后取,银行免责
前妻将80万元钱存入前夫账户后在前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80万元取出。前夫王某于以东莞某银行没有注意核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为由,诉请要求东莞银行及富某支行赔偿损失80万元。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夫王某状告银行并向银行索赔80万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的80万元的存、取款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不存在被别人取走的事实。
80万元被取走状告银行
据了解,王某与蔡某曾是夫妻关系,2003年8月26日离婚。蔡某是东莞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富某支行的储蓄主管。2003年9月17日,王某于到富某支行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当日存进了500元,同时开通相应的储蓄卡一张。后王某把自己的存折、储蓄卡、身份证交给了蔡某。
2003年9月22日,蔡某自筹了80万元到富某支行把钱存进了王某的存折。同时,又用储蓄卡把刚存进的80万元取走。之后,蔡某把存折和储蓄卡等交还王某。2003年10月22日和2003年12月12日,王某通过自动柜员机各支取了200元,余额100元至今未动。
2004年10月20日,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怀疑前妻取走其存折上的80万元,事后蔡某也主动到了该派出所作了事件的陈述,但该派出所至今并没有作出处理。
2005年4月19日,王某于以富某支行及东莞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注意核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被他人取走其存户里的80万元,造成其重大损失为由,诉请要求东莞银行及富某支行赔偿损失80万元。
索赔80万元败诉
原审法院认为,就本案发生的事件而言,王某与东莞某银行及富某支行之间有存储合同关系,双方构成储蓄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就是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据法院查明,为蔡某办理80万元的存入与支出手续的均为富某支行的操作员蔡某玲,存、取款凭条均有蔡某代王某办理的字样,取款凭条上,清晰记录着王某与蔡某的身份证号码。王某在派出所的笔录中称80万元是蔡某给其做生意代用的,而在本案中却陈述为蔡某因离婚协议而要支付的,但其没有提供离婚协议内容。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为王某办理存、取款各80万元是手续齐全的。至于蔡某如何取得王某的存折、储蓄卡、身份证和密码,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蔡某盗用的。因此,银行相信蔡某有权代理王某办理存、取款业务,业务的效果由王某承担。法院认定涉案的80万元的存、取款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不存在被别人取走的事实。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从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及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涉讼的80万元是由蔡某存入,又由蔡某于当天取走的;取款时,蔡某提供了取款所需的储蓄卡、密码及相关身份证件,取款的手续是齐全的,因此银行对此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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