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分析诉讼时效的中止
导读:
详细分析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计算时效期间,而在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将继续进行。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此规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主要有: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双方处于夫妻关系中;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下落不明等。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中止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而于最后6个月时消除的,诉讼时效不中止;若该事由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则自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时起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因此,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将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后进行的诉讼时效时间合并计算期间届满时,诉讼时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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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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